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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東環保廳、山東質監局批準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標準對山東印刷業VOCs排放做了具體規定,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具體如下:
印刷生產活動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百分含量計算)應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印刷生產活動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符合表2規定。
企業廠界無組織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關于批準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山東省地方標準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已通過審查,現發布為山東省強制性環境保護地方標準,自2018年6月7日起實施。其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DB37/2801.4-2017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7日
前言
DB37/280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分為七個部分:
——第1部分:汽車制造業;
——第2部分:鋁型材工業;
——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
——第4部分:印刷業;
——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
——第7部分:其他行業。
本部分為DB37/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山東省國合循環經濟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張新端、邵倩倩、王艷艷、孫曉梅、宋婷婷。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山東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山東省印刷業排放水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物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GB/T9851.1印刷技術術語第1部分:基礎術語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GB/T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復制過程。
3.2印刷生產printingproduction
從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燙箔等的生產活動。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主要由連接料、顏料、溶劑、助劑等組成。
3.4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printing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5溶劑基印刷油墨solvent-basedprintingink
由溶劑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和非圖文部分幾乎處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低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高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樹脂版印刷。
3.9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10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1廠界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2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廠界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毫克/立方米(mg/m3)。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毫克/立方米(mg/m3)。
3.14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千克/小時(kg/h)。
3.15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3.16新建企業new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4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實施時間
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4.2原輔材料要求
印刷生產活動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百分含量計算)應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3印刷生產活動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印刷生產活動中,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符合表2規定。
4.4企業廠界無組織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企業廠界無組織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4.5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m,有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5.2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值按附錄A的規定計算。
4.6工藝技術管理要求
4.6.1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應在密閉空間或設施中實施,均應配套安裝負壓收集系統,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集氣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滯后關閉。
4.6.2油墨、潤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釋劑、膠黏劑、洗車水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4.6.3建立并實施廠內潤版液統一配給和安裝過濾回收系統。
4.6.4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4.6.5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每月記錄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印刷產品的印刷工藝和基底種類;
b)油墨、潤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釋劑、膠黏劑、洗車水等原輔材料的名稱、使用量和VOCs含量;
c)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的處理量和去向;
d)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吸附處理裝置的吸附介質名稱、使用量和更換日期;熱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燃料用量、催化劑名稱和更換日期等。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4m2,且滿足在線監測的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5.1.2新建印刷生產線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改(擴)建印刷生產線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5.1.3污染源采樣點數目和位置的設置按照GB/T16157中相關要求執行,且同時滿足在線監測的要求。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數量和位置的設置,按照HJ/T55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5.1.4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工況應與實際運行工況相同,采樣頻次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T55中相關要求執行。
5.1.5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5.1.6污染源采樣方法按照GB/T16157、HJ/T397、HJ/T732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采樣部分執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采樣方法按照HJ/T55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采樣部分執行。
5.1.7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HJ/T75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1.8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公開發布監測結果。
5.2分析方法
按照GB/T3186的規定對印刷油墨進行取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按照表4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按照表5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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