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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將全面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全省范圍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普查。方案全文如下:
陜西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的通知》(國污普〔2017〕4號)有關要求,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準確真實、查清底數、服務質量”原則,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類污染源的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省各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等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和服務環境經濟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對全省范圍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開采輔助活動、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5個類別礦產(稀土、鈮/鉭、鋯石和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采選、冶煉和加工的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
普查范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簡稱生活源鍋爐),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及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及其他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
普查對象: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
(1)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原輔材料消耗、生產產品情況,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原輔材料消耗量、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和產量等。
(3)產生污染設施情況,主要包括生產工藝,產生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等。
(4)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6)關中、陜北地區能源化工行業企業和陜南地區有色金屬行業(鉛、鉬、汞、釩等)企業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包括排放量、污染物進出口濃度等),無組織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監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種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
(1)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
(2)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3)化肥和農藥使用情況。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農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使用、處置、殘留情況。
(5)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污染治理情況,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各類污染物的產生、處理和排放情況等。
(2)城鄉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況,包括城鄉居民數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
(3)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構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主要包括處理設施基本信息,處理污染物種類、來源、處理量和濃度,設施運行狀況和處理效率,污染物處理后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種類、產生量和濃度,治理情況,治理后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上下結合原則建立污染源普查名錄庫,調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實測、產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業污染源。
基于工業污染源名錄庫,按照普查對象和內容,全面入戶登記調查。通過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工業污染源名錄庫以國家名錄庫為基礎,經各地核實匯總后確定。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記調查。
(二)農業污染源。
基于農業污染源名錄庫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對于規?;笄蒺B殖企業和養殖戶發表調查基本信息,對于分散農業污染源以數據共享和抽樣發表調查的方式獲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內容。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農業污染源名錄庫以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對生活源鍋爐進行登記調查,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內容在住建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基礎上,通過實地調查和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動源。
利用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等信息。通過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根據行業管理、對口統計原則,由各相關部門提供,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實施
普查工作時間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準備、全面調查、成果總結與發布三個階段。
(一)普查實施準備。
1.建立普查機制。
成立省、市、縣三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編制普查實施方案,細化技術規定,確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關制度;建立普查信息報送和公開、普查數據在線報送等機制;開發建設普查信息系統,做好有關普查技術準備工作。
2.組建普查隊伍。
2017年12月上旬,各市、縣、區組建由專職管理和業務技術骨干、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組成的普查隊伍。普查員優先聘用基層人員,也可聘用滿足普查工作相關規定的第三方機構。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均需通過培訓持證上崗。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普查辦)組織對市、縣兩級普查技術骨干進行培訓;各市普查辦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普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開展清查建庫。
各市、縣、區對國務院普查辦提供的污染源名錄庫進行核實完善,確定名錄庫相關內容;同時,提前部署具有明顯季節性特征的相關普查任務。2017年11月底,啟動前期監測與調查工作,開展生活源鍋爐調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況抽樣調查;建立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錄庫,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關資料,按照國務院普查辦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技術規定,組織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實地排查和水質監測;對可能產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資源開發加工利用的企業名錄進行篩選,建立放射源數據名錄庫;按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礦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放射性指標初測和篩查。
4.開展普查試點。
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各市、縣、區向省普查辦申請普查試點,經省普查辦篩選并報國務院普查辦批準后,開展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普查情況,完善普查制度、技術規范和信息系統等。
(二)實施全面普查。
1.開展入戶調查。
按照污染源名錄庫、國家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員入戶調查采集數據。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配合普查員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2.匯總審核數據。
入戶調查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區要及時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審核,對調查資料等普查文件歸檔入庫,建立本行政區普查信息數據庫。
3.質量核查與評估。
普查期間,省、市、縣三級普查辦公室采取監督性監測、執法性監測、在線監測、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種方式,對普查數據進行核查與評估,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數據重新進行調查,直至符合標準。
(三)成果總結與發布。
1.總結與驗收。
全面普查工作結束后,省、市、縣三級普查領導小組對本次普查工作進行總結,并逐級報送,內容包括普查組織、調查過程、普查成果、數據質量評估、經驗和建議等。普查工作總結后,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級開展普查工作驗收。
2.成果發布。
普查工作驗收結束后,省、市、縣分級編制普查公報,經本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并報上級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發布。普查公報發布后,各級普查辦及時歸納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關資料,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3.成果應用。
根據國家普查成果分析與應用指南,省、市、縣根據工作需求,開發數據管理與應用軟件,積極分析應用普查數據,為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工作提供依據。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污染源普查屬國家重大國情調查。各市、縣、區是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普查工作負總責;要及時成立本行政區普查領導小組,強化職責意識,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相應的普查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加強配合,協同推進。對普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省普查辦要加強協調,積極解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推進。
(二)落實工作經費。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分級保障,按時撥付,確保到位。省級普查經費主要用于普查實施方案和技術文件制訂、省級普查指導員和專家咨詢補助、省級普查機構辦公場所運行保障等;省級普查工作的組織、宣傳、培訓等;部分行業產排污系數核定項目,部分入戶調查、核查與現場監測,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所需經費;購置計算機、手持終端等數據采集及其他儀器設備,普查工作檢查驗收、成果開發、總結等;同時,省級財政將對深度貧困地區普查工作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各級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編制本部門總體和年度普查經費預算,經同級普查辦初審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各成員單位年度工作預算。各市、縣、區根據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區普查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查經費預算編制的指導,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三)嚴格質量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有關制度,切實做好普查質量管理工作。普查數據要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可溯源,確保真實準確。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等行為要嚴肅追責;對泄漏普查對象有關技術和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制訂專門宣傳方案,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進行宣傳,把宣傳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附件
陜西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數據;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普查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普查工作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組織開展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編制普查制度及相關技術規定,組織普查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伴生放射性礦普查;提供工業、農村污水集中式處理設施名錄,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普查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分析、質量控制和評估,建立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負責污染源普查聯絡工作,開展污染源普查宣傳活動;組織普查工作的總結與驗收,發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集中污染處理設施普查信息,同時提供城鎮范圍內集中供熱鍋爐名錄、移動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信息并組織抽樣調查;配合做好城鎮污水、雨水管網等情況調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公安廳做好移動源普查工作;負責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數據,本部門所管轄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省道、縣道、鄉道四類公路交通流量,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等數據的調查統計。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的普查工作;提供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水文資料等,組織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與監測工作,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質量控制數據;提供農業污染源中水產養殖業調查數據,配合做好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組織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農業污染源中種植業和畜禽養殖業的普查信息與污染核算相關數據,移動源中農業機械與污染核算相關數據;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等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調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全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及人口、社會、經濟發展、普查年度車用汽油、車用柴油、普通柴油、工業行業煤炭消耗數據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氣、生物質等能源消耗情況的統計數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等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省國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利用全國地理國情普查成果為污染源空間定位提供地理空間公共基底數據;配合做好普查名錄庫建庫和相關普查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實施駐陜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西部機場集團:提供民用運輸機場飛機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鐵路內燃機車在用量、行駛里程等相關信息;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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