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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慶市財政局印發《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重慶市應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渝財稅〔2017〕14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規定,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地稅局起草了《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為了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公眾在2017年11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寄至: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號重慶市財政局稅政處(郵編:401121)。
2.電子郵件請發至:cqczszc@163.com<mailto:cqczszc@163.com>。
附件:1.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24日
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
(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應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關于《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我們起草了《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稅額方案》)?,F作如下說明。
一、法律依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董h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二、起草過程
2017年1月,《環境保護稅法》通過后,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開始啟動環境保護稅前期工作,制定工作計劃,收集整理相關數據、資料,開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前期調研工作。
2017年6月-7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聯合發出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測算調研的通知,布置各區縣調研提出稅額意見建議;同時,委托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稅額標準的測算,抽取全市20個行業417戶重點企業進行調研,收集校核樣本1251個,通過構建模型測算得出我市的治污成本及稅額標準。
2017年8月-10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調研組,赴部分地區對各類型重點排污企業進行調研。同時,成立起草小組,在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完成稅額測算工作的基礎上,經會同市級有關部門以及環保、財稅、法律專家反復研究論證,形成《稅額方案》。
三、擬定稅額標準的說明
(一)稅額標準的測算原則及思路
《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了有效約束企業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應當使企業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納稅成本高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即環境保護稅稅額應高于企業的治污成本,從而激勵排污者治理污染。在此基礎上,還需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綜合平衡生態環境保護與產業經濟發展的關系,充分考慮人民群眾對環境改善的期待和排污企業的稅負承受能力。
按照上述原則,稅額測算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數調整”的方法。即在大氣、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礎上,根據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進行系數調整,擬定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經委托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測算,目前我市企業的平均治污成本分別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以“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為基礎,采用熵權法對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進行定量分析,加權測算出我市大氣、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調整系數分別為1.1877、1.2013,調整后的適用稅額分別為大氣污染物3.5元(2.94×1.1877)、水污染物2.8元(2.36×1.2013)。
同時,重慶作為直轄市,在設立之初,中央就賦予了我市保護三峽庫區的歷史使命。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時再次強調,保護好三峽庫區和長江母親河,事關重慶長遠發展,事關國家發展全局。當前我市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仍然存在一些人民群眾較為關心的突出問題。為了呼應人民群眾對于“藍天碧水”的美好向往、更加鮮明地體現我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政治決心、形成鼓勵企業治污減排的政策導向,考慮將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上調0.2元,擬定為每污染當量3元。最終得到我市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平均治理成本的測算方法具體借鑒了世界銀行政策研究局1997年《中國工業污染治理成本研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8年《中國工業污染控制經濟學研究》、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2009年《工業水污染控制投資和運行費用函數研究》等相關成果。
(二)擬定稅額標準的合理性問題
《稅額方案》擬定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和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元的適用稅額均在法定稅額幅度內,其中:大氣污染物擬定稅額占法定稅額上限(每污染當量12元)的29%,水污染物擬定稅額占法定稅額上限(每污染當量14元)的21%。擬定稅額符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落實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統籌兼顧了我市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企業稅負水平及減排空間,有利于總量減排目標任務的實現,有利于助推我市加快建設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有利于稅收政策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符合我市的實際情況。
第一,落實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美麗中國,使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市委、市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要求,深入實施“五大環保行動”,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抖愵~方案》充分運用了《環境保護稅法》賦予地方的自主稅權,擬定的適用稅額體現了排污企業對環境損害的合理補償,通過稅收杠桿推動排污企業治污減排,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有利于我市加快建設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
第二,統籌考慮了我市的環境承載能力。盡管我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仍然存在短板,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和人民群眾期待還存在較大差距。根據《重慶市生態文明建設“十三五”規劃》,我市環境質量改善的拐點尚未到來,污染物排放總量仍然高于環境容量。大氣污染方面,空氣污染因子更趨多樣化、復雜化,主城區PM10、PM2.5年均濃度仍然超標,二氧化氮年均濃度不降反升(比“十一五”末上升15.4%),臭氧在夏季超標明顯,部分遠郊區縣(自治縣)PM2.5超標程度超過主城區。水污染方面,水環境質量“大河好、小河差”的不平衡局面還沒有扭轉,三峽庫區部分支流污染嚴重,水華現象時有發生,不少流經城鎮的河流黑臭問題突出。按照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今年4月對我市反饋的督察意見,目前我市還存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仍有差距”、“水環境保護壓力很大”、“自然生態環境修復力度不夠”等問題。因此,我市大氣環境和水環境狀況依然面臨較為嚴峻的形勢,仍然需要加大保護力度?!抖愵~方案》擬定的適用稅額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市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現狀,有利于促進排污企業節能減排,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稅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功能作用。
第三,統籌考慮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時強調,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是針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世界經濟復蘇低迷開出的藥方。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全市上下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努力提高統籌貫徹新發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堅持創新引領,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三去一降一補”,走出了一條綠色發展的路子?!抖愵~方案》充分利用稅收杠桿倒逼淘汰落后產能,推動發展模式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綠色驅動轉變,促進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提升治理水平,將為我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強大動力。
第四,統籌考慮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減排空間。征收環境保護稅后,在不考慮企業治污減排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僅就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簡單比較,排污企業繳納的環境保護稅較排污費可能有所增加,但在企業利稅總額中的占比僅為1.5%(根據全市情況及典型企業情況測算),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稅負變化仍在排污企業可承受范圍內。同時,改革中多項政策因素疊加,將“熨平”稅負變化幅度,提升排污企業減負空間。相關政策包括取消排污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費規定、新增出臺符合條件的排污企業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繼續執行符合條件的排污企業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等。目前我市排污費繳納金額較多的企業絕大部分能夠享受到排污費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環境保護稅擴大優惠政策的范圍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將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據相關部署,我市將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工程,2020年前,144家污水排放企業、17家電力企業、32家水泥企業預計開展污染物排放改造工程,實現污染物連續達標排放。因此,多數企業可以通過強化管理、完善治污設施建設,實現節能減排,從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此外,配合環境保護設備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企業的綜合稅負還可以進一步降低。我市的稅額標準兼顧了排污企業稅負承受能力,體現出改革的目的并不在于多收稅,而重在鼓勵排污企業少排放、多治理,增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從長遠看,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環境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排污企業治污減排水平不斷提升,排污量不斷減少,企業環境保護稅負將逐步下降并趨于穩定。
第五,統籌考慮了周邊省份稅額標準。我市擬定的稅額標準與貴州、四川等周邊省份基本相當。貴州省已經人大表決通過,稅額標準確定為大氣2.4元,水2.8元;四川省擬定稅額標準為大氣3.9元,水2.8元。周邊省份均將在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以切實發揮環境保護稅的調控職能。
四、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同時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目前我市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已經覆蓋了我市主要污染物,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納入征稅范圍。據了解,其他省市目前暫無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意向。因此,我們建議現階段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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