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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廳印發《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海南環保稅額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提高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我們草擬了《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及其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將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郵件方式發送到郵箱:45366954@qq.com
2.信函方式郵寄至:??谑袨I海大道109號海南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570105)
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9月20日
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
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我省目前排污費征收標準,現將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標準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
海南省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二、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保稅,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保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保稅。
關于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
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我們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以下簡稱《方案(草案)》)?,F就《方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征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征收環保稅后,不再征收排污費?!董h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稅法,全文共5章、28條,包括: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對納稅人、征稅對象、稅額標準、計稅依據、優惠政策等進行了明確??傮w上,《環境保護稅法》遵循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原則,進行環保費改稅。主要表現為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設置環保稅的稅目、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
二、《方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環保稅海南省適用稅額
全省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二)海南省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保稅,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保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保稅。
三、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擬定適用稅額考慮的因素
《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規定的稅額幅度,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4元至14元。目前,我省廢氣、廢水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為每污染當量1.4元,其余0.7元。我省擬定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為每污染單量2.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在原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上提高一倍。主要考慮:
第一,堅持生態立省,保護好海南的綠水青山和碧海藍天。省七次黨代會報告指出:“海南的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是一筆既買不來也借不到的寶貴財富”,并明確要堅定不移地實施生態立省戰略,著力從源頭上把好生態關,讓海南的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空氣更清新,把海南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示范區。因此,適當提高環保稅適用稅額,有利于促進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引導我省產業綠色發展,對保護好我省生態環境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
第二,建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約束激勵機制。我省2015年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時,執行全國最低標準。從執行情況看,較低的排污費標準達不到約束污染物排放和激勵企業減排目的,企業采取措施減排以享受排污費減半征收的積極性不高。在現有排污費征收標準上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增加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直排成本,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約束企業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同時,為建立正向激勵機制,《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原排污費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標準50%以上減半征收一項優惠,《環境保護稅法》增加了減按75%征收環保稅的優惠政策,企業受惠面將擴大,有利于提高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促使企業通過升級改造生產技術、主動建設環保設施或加強內部管理達到穩定達標排放、鼓勵減排的目的。
第三,不能因稅額過低形成洼地,也不能大幅增加企業負擔。環保稅稅額過低,達不到約束激勵企業減排的目的,也可能使外省污染企業向我省轉移,不符合我省生態立省的戰略。適當調高環保稅稅額(與現行排污費標準比),將使清潔生產企業與同類型污染企業的稅負差異拉大,從而提高清潔生產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而環保稅稅額過高,則會對企業經營成本和利潤造成較大影響,降低我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利于費改稅的平穩過渡,也不符合目前國家減稅降費的要求。
(二)《方案(草案)》的合理性
關于適用稅額。根據我省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結合典型企業調研數據,排污費占企業總成本費用的比例為0.017%至0.48%,占比很小,按照《方案(草案)》實施,將稅額標準提高一倍后也不會對企業成本帶來較大的負擔。如考慮企業強化治污主體責任,加大環保投入后,得以享受環保稅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繳的環保稅僅會較排污費小幅增長。既符合我省對保護生態環境的導向和重視,也不會對企業成本產生新的稅負壓力。
關于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污水和廢氣中所含的污染物較多,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納入征稅范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三項或前五項的污染物征稅,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目前全國排污費征收中,各地排放口污染項目數均沒有增加。因此,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污染物項目數平移為環保稅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我省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保稅,符合我省污染物檢測管理的總體水平。
(三)《方案(草案)》的可操作性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我省排污費征收管理體系已比較完善與規范,也積累了很多良好的經驗和做法。目前,我省排污費征收已實現信息化管理,根據不同的計算方式,在排污費征收系統中直接錄入基礎數據,即可得出需征收的排污費征收金額。在此基礎上,我省具備平穩有序實施《方案(草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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