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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7月1日起這些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標準正式實施,快來了解一下
全國文件及標準
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火電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35》《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等文件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統籌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排放評價工作內容,推動從源頭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規定了火電行業建設項目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工作流程、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指南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公路建設項目》(HJ 1358-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結合公路建設、運營特點和環境影響特征,規定了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4、《重點行業移動源監管與核查技術指南》(HJ 1321-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重點行業企業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監管系統建設及核查技術等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5、《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監控技術規范》(HJ 1322-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對環境的污染,規范機械排放遠程監控技術,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監控的一般要求,車載終端和企業平臺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測試方法和數據傳輸的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6、《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7、《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生態系統 第1部分:農田生態系統》(GB/T 43871.1-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文件,規范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行為導致的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8、《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命名規范》(HJ 1357-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環境管理中化學物質的命名,支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等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管理領域化學物質的命名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9、《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7-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0、《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8-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Cl?、NO?3、SO2?4、Na+、NH+4、K+、Mg2+、Ca2+)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廢物處置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1、《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9-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和氯化氫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HJ 1330-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氨(NH3)和氯化氫(HCl)的便攜式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 NH3和HCl的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3、《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1-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4、《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5、《水質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HJ 1333-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直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直鏈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6、《土壤和沉積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 測定 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HJ 1334-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直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直鏈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7、《廢硫酸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335-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廢硫酸利用處置的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廢硫酸在入廠、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廢硫酸利用產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地方文件及標準
1、《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安瀾,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承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佛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合理利用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4、《潮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垃圾分類城鄉一體化發展,因地制宜構建垃圾分類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5、《隨州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城市建成區噪聲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6、《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為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加強城鎮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和質量,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7、《推動成都市建筑領域節能降碳若干措施》
文件要求一方面強化新建建筑節能管理,修訂《成都市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導則及審查要點》,城鎮新建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由72%提升至75%,從2025年納入土地建設條件實施;另一方面推進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政府資金參與實施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在征得居民同意情況下,應實施窗戶節能改造。有序開展既有農房節能改造,對房屋墻體、門窗、屋面、地面等進行微改造。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8、安徽省地標《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本文件適用于現有汽車維修經營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適用于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汽車維修經營者排放惡臭污染物不適用本文件,按照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9、安徽省地標《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 4809-2024)
本文件規定了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文件適用于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0、天津市地標《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1302-2024)
本文件規定了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氣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加油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后的油氣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1、江西省地標《環境空氣 顆粒物的測定 β射線法》(DB36/T 1932-2024)
本文件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β射線法的術語和定義、方法原理、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采樣和測定、結果計算和表示、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及注意事項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測定,也適用于無組織排放中顆粒物的測定。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2、江西省地標《固定污染源廢氣 流速在線監測 光閃爍法》(DB36/T 1931-2024)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流速在線監測的光閃爍法的術語和定義、方法原理、光閃爍氣體流速儀的組成、技術指標與性能要求、安裝要求、光閃爍氣體流速儀的調試檢測、光閃爍氣體流速儀驗收和注意事項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流速范圍0.2m/s~40m/s的固定污染源廢氣流速的在線監測。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3、深圳市地標《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DB4403/T 452-2024)
本文件規定了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規則、評估原則、評估流程、評估指標、評估實施及評估報告的內容及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建設地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或注冊以及總部設在深圳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實施主體的氣候投融資項目的分類和評估。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4、《遂寧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
辦法適用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計工業廢水進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泥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及監督管理。工業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被認定為危險廢物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特殊處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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