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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長沙市涉揮發性有機項目環保管理,助力長沙市大氣污染防治,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2022年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夏季攻勢”任務清單》等要求,結合長沙市實際,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草擬了《長沙市涉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環保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計劃以規范性文件形式下發實施?,F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長沙市涉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環保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以及《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油墨中可揮發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制》(GB38507-2020)等要求,為進一步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新建(含遷建)、改建、擴建的營運期內涉揮發性有機物產排項目(以下簡稱“VOCs”產排項目)。使用備用柴油發電機、鍋爐、工業爐窯、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僅實驗室使用涉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等不納入本規定管理范圍。
第二條 嚴格源頭及總量控制
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長政發[2020]7號)規定的禁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審批或備案工業類“VOCs”產排項目(“VOCs”綠島項目除外)。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審批或備案新建、擴建涉使用非低(無)VOCs涂料、油墨、膠粘劑原輔材料的工業類項目。低(無)VOCs原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如未作定義,則按照使用狀態下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原輔材料執行。
嚴格落實建設項目VOCs總量控制制度,禁燃區域以外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實現兩倍量替代(瀏陽市蕉溪嶺隧道以東地區暫按等量替代),省、市有更嚴格要求時以最嚴政策執行。污染物削減要求參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執行,削減量由項目環評機構按照《2021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環辦綜合函[2021]487號,如有指南更新按照最新指南進行核算)進行核算,削減量來源于當年或下一年度實施的結構減排或工程減排項目。削減措施及削減量由建設單位、提供減排量單位和涉及的區縣政府共同確認并做出承諾,同時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園區環評審批部門或各區縣(市)生態環境分局建檔造冊(見附表1),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抽查檢查。提供減排量單位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
嚴格落實建設項目VOCs控制,新建或改擴建項目需進入符合產業規劃的相關園區,且需符合《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非最低等級的相關要求(改擴建項目中老項目通過新帶老技改需達到非最低等級)。
第三條 規范過程管理
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建立涉VOCs臺賬,包括用于鑒定原輔材料水性或油性類型的證明材料(包括原輔材料MSDS、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報告),VOCs原輔材料的采購、入庫和出庫記錄,VOCs治理設施運維記錄及其二次污染物的處置記錄,VOCs廢氣手工監測報告和在線監測數據。臺賬需要進行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存檔,并保存臺賬3年。
第四條 加強末端治理
涉VOCs產排企業應建設適宜、合理、高效的治污設施,使用非低(無)VOCs涂料、油墨、膠粘劑原輔材料或VOCs產生量超過3t/a的工業類項目,VOCs廢氣總凈化效率不應低于80%。VOCs廢氣處理效率等于收集效率與治理工藝效率的乘積,其核算方法按照《2021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環辦綜合函[2021]487號,如有指南更新按照最新指南進行核算)相關要求執行。企業VOCs治理技術按照《揮發性有機物實用技術手冊》選擇實用的高效技術。嚴格編制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一廠一策)文本,按要求開展綜合整治,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的專家參與整治驗收工作。
第五條 VOCs綠島項目建設
針對家具制造、包裝印刷、工業涂裝、汽修鈑噴等行業中小規模企業眾多、布局分散、防治水平低等問題,鼓勵建設包括集中噴涂中心、鈑噴共享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劑回收利用中心等在內的“VOCs綠島項目”,配套建設燃燒法等高效VOCs治理設施。VOCs綠島項目輻射范圍內(項目5公里半徑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原輔材料的相關項目,相關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新的溶劑型原輔材料車間,確實有必要建設的應配套適宜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VOCs綠島項目”需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園區環評審批部門或各區縣(市)生態環境分局進行認定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經認定和備案的“VOCs綠島項目”污染天氣預警及管控期間按照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采取減排措施。
第六條 豁免情形
已有項目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為鼓勵和推進源頭替代,對于使用低(無)VOCs原輔材料的,同一車間所有使用狀態下物料VOCs含量小于10%的,收集設施不作硬性要求;經物料衡算,VOCs初始排放速率(最大)<2kg/h的,在確保無組織排放控制點任意一次非甲烷總烴(NMHC)濃度值<10mg/m³,末端治理設施不作硬性要求?;砻馐占?、豁免治理等項目需經專家嚴格論證報省級及省級以上園區環評審批部門或各區縣(市)生態環境分局進行認定備案,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開展抽查檢查。全市范圍內,如無法使用低(無)VOCs原輔材料的“VOCs”產排項目,送審環評文件時須前置提交《高VOCs原輔材料不可替代性專家論證意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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