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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擬批準發布28項江蘇省地方標準,并予以公示,其中包括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編制江蘇省地方標準《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報批稿)》,該文件規定了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燃氣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氣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2□年□□月□□日批準。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氣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氣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使用固定式內燃機、單機輸出功率10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氣輪機組的發電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1131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2040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燃氣電廠gas-fired power plant
使用天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轉爐煤氣、沼氣等氣體燃料的發電廠。
3.2
現有燃氣電廠existinggas-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氣電廠。
[來源:GB13223—2011,3.4,有修改]
3.3
新建燃氣電廠new gas-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燃氣電廠。
[來源:GB13223—2011,3.5,有修改]
3.4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來源:GB13223—2011,3.3]
3.5
基準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含氧量的基準值。
[來源:HJ945.1—2018,3.12]
3.6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注: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來源:GB 39726—2020,3.28]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 39726—2020,3.22]
3.8
密閉 airtight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來源:GB 39726—2020,3.23,有修改]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電廠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1.2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現有燃氣電廠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表1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3 燃氣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應符合HJ 2040的要求。
4.1.4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粉狀物料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或封閉,產塵點應配備除(抑)塵設施。
4.2.2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采取密閉或防泄漏措施。
4.2.3 廠區道路應硬化,并保持清潔。
4.2.4 燃氣電廠應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 運行與記錄
4.3.1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4.3.2 燃氣電廠應記錄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及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包括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污染治理設施關鍵運行參數等。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燃氣電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820和排污許可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5.2 對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燃氣電廠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的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孔和采樣平臺,并設置規范的排污口標志。
5.3 燃氣電廠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按照HJ 75、HJ 76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5.4 對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836等的規定執行。
5.5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HJ/T 397的要求進行。
5.6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手工監測方法應符合表2的規定,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應符合表3的規定。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2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手工監測方法標準
表 3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在線監測技術規范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照公式(1)換算為表4規定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表4 基準氧含量
6.2 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任意1 h平均濃度高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判定為超標排放。
6.3 采用在線監測時,在正常工況下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時均值高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判定為超標排放。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燃氣電廠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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