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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也公布了《2022年度淄博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臭氧污染管控方案》,方案明確了2022年淄博市在治理臭氧污染方面的工作要求和任務目標,指出了提升揮發性有機物企業規范化治理水平、氮氧化物強化治理、夏季臭氧績效分級管控這些工作任務,并提出了強化組織領導,開展培訓幫扶;強化執法檢查,加大政策宣傳以及提高檢測能力,豐富執法手段的保障措施。
2022年度淄博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臭氧污染管控方案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全面提升揮發性有機物規范化治理水平,科學有效預防、控制和應對臭氧污染天氣,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思路。堅持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原則,以有效降低夏秋季臭氧污染天數為目標,以減排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等臭氧生成前體物為方向,以工程治理和精準管控為抓手,強化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控制,通過實施企業規范化治理和差異化管控,有效降低臭氧污染危害程度。
(二)實施時間。2022年5月—9月。
(三)工作目標。5月—9月,力爭全市優良天數同比增加10天,臭氧濃度同比下降5%。
二、工作任務
(一)提升揮發性有機物企業規范化治理水平
1.持續開展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各區縣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要求,梳理各類監督幫扶發現的突出問題,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持續開展排查和整治工作,4月底前建立問題整改動態清單。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凡是能立行立改的,全部立即整改;其他問題原則上5月底前整改完成。對存在突出問題未整改的,要責令停產整改,問題未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復生產;涉嫌環境違法的,要依法立案查處。
2.督促重點企業開展“一企一策”。各區縣要梳理轄區內排放量大和涉烯烴、芳香烴、醛酮類等為主的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以2021年排放量為基數,組織重點企業4月底前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十二項源排查,形成排查報告。結合工作實際,組織企業編制“一企一策”方案,方案應明確2022年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目標,減排目標原則上不低于5%,減排措施以工程減排為主。5月底前,各區縣要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的審核;9月底前,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重點企業各類問題整改和“一企一策”方案落實的進度、成效等進行評估。
3.加快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要加大低(無)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政策宣傳力度,引導企業優先使用低(無)揮發性涂料、油墨、膠粘劑、涂層劑(油脂)、清洗劑等原輔材料,進一步提高低(無)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率。以機械加工、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鼓勵企業開展低(無)揮發性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的升級改造,建設源頭替代示范項目,形成示范帶動效應。企業應建立規范的原輔材料使用臺賬,各級監督檢查須將企業原輔材料臺賬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報告納入檢查內容。
4.深化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強化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質量控制,嚴格落實《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指南》(HJ 1230—2021)相關要求,開展項目建檔、現場檢測和泄漏修復等工作。鼓勵密封點數量少于2000個的化工生產和倉儲企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未開展的應提供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不足2000個密封點的證明材料。各區縣要加大泄漏檢測與修復報告抽檢力度,每年抽檢企業數量不少于轄區內需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企業總數的10%。重點核查泄漏檢測與修復頻次和時間是否符合要求、密封點編碼是否合規、現場信息采集是否完善、建檔密封點是否遺漏、校準記錄和背景值檢測記錄是否完善、修復記錄和復測是否規范等,每個企業現場抽檢密封點不少于100個。
5.持續開展廢氣旁路排查整治。各區縣要組織企業對生產系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系統評估,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所在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建設有中控系統的企業,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歷史記錄至少保存5年。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防止直排。
6.提升綜合治理效率。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按照“適宜高效”和“降風增濃”原則,優先對車間內涉揮發性有機物的設備、工序進行密閉,或進行局部廢氣收集。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要求前提下,采用自動感應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不宜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混合。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廢氣(>30000 mg/m3),宜采用吸收、冷凝、吸附、膜分離等組合技術回收處理,不能達標時再輔以其他技術實現達標排放;中高濃度廢氣(3000 mg/m3—30000 mg/m3),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收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燃燒技術。中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廢氣(<3000 mg/m3),宜采用生物技術、燃燒技術、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等。鼓勵使用液氮的企業,統籌考慮液氮氣化和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冷凝的熱交換,實現廢氣治理和節能相結合。嚴禁大風量、高濃度有機廢氣的有機化工、醫藥制藥、石油化工等行業企業使用UV光解、低溫等離子、光氧催化等低效治污設施。其他行業在保證異味治理的前提下,原則上全面淘汰以上低效治污設施。杜絕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含非水溶性組分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不得與含顆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廢氣混合。
7.做好非正常工況期間管控。指導轄區內石化、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制定全年停產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協調企業將停產檢修時間安排在5月1日至9月30日之外的時間段內。企業在檢修前應制定揮發性有機物管控方案,開停工和檢修過程中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及時收集處理。對于部分蒸罐、清洗、吹掃等無法密閉收集廢氣的工序,可采用移動式設備收集并處理廢氣。對使用工藝爐作為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儲罐、裝卸車、危廢庫、污水處理等工序如停產期間依然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需配套備用廢氣治理設施或使用移動式治理設施。在重點企業檢修期間,各區縣要利用走航、廠界無組織監測等方式加強監管。煉油與石油化工等涉及不可中斷工序的企業主要排放口應配備備用治理設施,備用治理設施應與主體治理設施等效,并確保主體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時能夠及時切換到備用治理設施。石化、化工企業應加強可燃性氣體的回收,火炬燃燒裝置只能用于應急處置,不能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8.提高精細化管控水平。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按照治理設施的工藝設計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治理設施運行規范或操作規程,并明確異常情況的處理方案。對新建或改建的治理設施,企業應組織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和考核結果要存檔。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治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規或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應及時清洗更換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等治理設施耗材,確保治理設施能夠穩定高效運行。治理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操作規程運行,原則上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不低于760℃,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不低于300℃。使用活性炭等吸附工藝的企業,應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吸附劑,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在運行過程中應足額充填、及時更換,并確保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
(二)開展氮氧化物強化治理
9.開展氮氧化物強化治理。嚴格貫徹落實《淄博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淄博市廢氣旁路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淄博市鍋爐氮氧化物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廢氣排放口氨逃逸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工業企業脫硫脫硝設施提質增效專項整治方案》等工作要求,開展脫硝治理設施規范化改造,提升氮氧化物治理成效,淘汰氧化法脫硝、濕法脫硝和微生物脫硝等低效脫硝技術。
(三)實施夏季臭氧績效分級管控
10.績效分級原則。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績效等級劃分為“起步級”“合格級”“領先級”三個級別,績效分級評定細則見附件1。
績效分級設置豁免原則,包括:達到“合格級”,且揮發性有機物小時值排放濃度穩定低于20mg/m3的;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低于10千克的。
11.績效分級申報和評定程序。等級評定程序為企業申報、區縣審查、市級審核。
4月5日前,各區縣組織轄區內企業按照績效分級評定細則準備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對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
4月15日前,各區縣對企業申報績效分級評定的材料,逐一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企業績效分級執行“短板原則”,即評級時需滿足該級別指標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有一項未滿足的,降級評定。審查完畢后,報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4月22日前,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對區縣提交的企業績效級別評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抽查復核,確認滿足“合格級”和“領先級”績效級別評定的企業名單。
12.分級管控等級。Ⅲ級管控:預測IAQI(O3)大于100并小于150,將持續2天。Ⅱ級管控:預測IAQI(O3)大于100將持續3天及以上,且IAQI(O3)大于150將持續1天及以上。Ⅰ級管控:預測IAQI(O3)大于150將持續3天及以上。不同級別相應的管控措施見附件2。
13.預測預報會商。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對氣象狀況進行觀測和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監測,綜合分析和研判未來1—7天可能出現的空氣質量狀況,將有關信息及時報送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
14.管控措施啟動。當會商預測結果達到管控措施啟動條件時,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啟動相應級別管控措施。各有關單位接到啟動管控措施的通知后,立即轉發、傳達消息,并按照管控級別及相應措施要求組織實施。各區縣和相關部門建立聯系人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聯絡。
因疫情防控、民生、外貿、軍工訂單、戰略新興產業等確需生產的企業,可申請“一事一議”。Ⅱ級管控期間,各區縣對“一事一議”進行審批,并報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備案。Ⅰ級管控期間,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區縣提報的“一事一議”進行審批。
15.管控措施中止。當預測未來1天IAQI(O3)小于等于100時,中止管控措施。各相關單位于終止后次日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培訓幫扶。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臭氧管控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轄區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臭氧管控工作方案,逐企建立管控措施清單并制定“明白紙”。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全面落實管控措施。加大培訓力度,對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標準規范進行解讀和培訓,全面提高監管人員業務水平,確保將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到位。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將組織執法、監測和專家組成幫扶團隊,對重點企業開展現場幫扶,進行“問診式”把脈,指導企業制定可操作、可量化和可評估的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方案和措施。
(二)強化執法檢查,加大政策宣傳。臭氧污染管控期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督導檢查組,對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管控措施不落實的企業,要督促立行立改;問題嚴重的,一律公開曝光。同時,宣傳標桿企業典型做法,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形成政府引導、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良性可持續性發展氛圍。
(三)提高監測能力,豐富執法手段。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和環節采用適當方式進行有效監管,對重點企業廢氣排口采用自動監控設施,對治理設施運行和措施落實情況采用智能用電、視頻監控等;對工業園區、面源無組織排放監管采用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站點、走航監測等。配備便攜式揮發性有機物快速檢測設備,提高現場快速檢測能力。
請各區縣于2022年4月25日前,將本轄區內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臭氧管控措施清單(見附件3)報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聯 系 人:金志輝
聯系電話:2790163
聯系郵箱:zbshbjdqk@zb.shandong.cn
附件:1.淄博市重點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分級細則
2.淄博市臭氧污染分級管控措施
3.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臭氧管控措施清單
附件1 淄博市重點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分級細則
為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好臭氧污染防治,推進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差異化管理,重點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分級規則如下:
一、基本原則
以《關于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淄環發〔2020〕3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淄環委辦〔2020〕9號)《2021年度淄博市臭氧污染管控方案》(淄環委辦〔2021〕15號)確定的行業治理規范為準則,實施分類施策和差異化管控。行業分級標準按照《2021年度淄博市臭氧污染管控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二、分級規則
1.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績效等級共劃分為“起步級”、“合格級”和“領先級”三個級別。4月10日起,企業可申請“領先級”和“合格級”評定,滿足豁免條件的申請管控豁免,各區縣出具審查合格的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
2.企業滿足所涉治理規范所有“要求”“推薦”條款的,可申報“領先級”,滿足所涉治理規范所有“要求”條款的,可申報“合格級”,未申報或審查未合格的,為“起步級”。
3.企業跨行業、涉多工序時,按所在行業或工序中績效評級較差結果為準,執行相應管控措施。
4.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醫藥農藥等含不可中斷工序的企業主要排放口未配備備用治理設施,或備用治理設施低效的,不得評為“領先級”。
5.存在《淄博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淄環委辦〔2020〕15號)中11種揮發性有機物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評為“領先級”、“合格級”。
三、動態調整
1.各區縣每月1日、15日集中上報調整績效級別的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確認。
2.對申請豁免的企業,凡是發現違反豁免相關要求的,直接降為“起步級”,并執行相應管控措施,直至2022年度管控結束。
3.凡是出現企業降級的區縣,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1月內暫停受理企業績效級別評定申請。
4.在管控期內累計小時濃度(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審核后數據)超標次數達5次及以上的企業,直接降為“起步級”,并執行相應管控措施,直至2022年度管控結束。
5.多級日常檢查中發現無組織管控較差、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問題的企業,以及被國家、省檢查發現較大問題的企業直接降為“起步級”,執行相應管控措施,直至2022年度管控結束。
附件2 淄博市臭氧污染分級管控措施
一、Ⅲ級管控措施
(一)工業源
1.原則上不進行檢修作業。對確需應急檢修時,須同步做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并有效處理。
2.協調石化、化工、醫藥農藥等行業企業開展協商減排,通過停產、減產和減少運輸車輛等方式減排。
(二)生活源
1.大中型裝修、建筑墻體粉刷、外立面改造、道路劃線、瀝青鋪設、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戶外工程應避免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2.汽修噴涂工序應避免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3.在溫度較高、太陽輻射較強時應避免對城市行道樹、公園景觀綠化、綠地草坪進行修剪(修整)、施肥及噴灑農藥作業。
4.在重點區域,每日9—16時增加道路灑水和霧炮噴淋頻次,濕度較高時暫停作業。
二、Ⅱ級管控措施
(一)工業源
1.原則上不進行檢修作業。對確需應急檢修時,須同步做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管控。
2.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醫藥農藥
“起步級”:生產負荷降至75%以內,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剔除重污染應急和臭氧管控階段)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下同。
“合格級”:生產負荷降至85%以內。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3.一次性手套制造、塑料制品及橡膠制品制造
“起步級”和“合格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限產30%,以生產線計。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4.其他行業
“起步級”和“合格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每日9—16時暫停生產。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5.日常重型載貨車進出廠車輛數10輛/天(含)以上的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工業企業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二)生活源
1.大中型裝修、建筑墻體粉刷、外立面改造、道路劃線、瀝青鋪設、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戶外工程禁止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2.汽修噴涂工序禁止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3.禁止在每日9—16時對城市行道樹、公園景觀綠化、綠地草坪進行修剪(修整)、施肥及噴灑農藥作業。
4.在重點區域,每日9—16時實施霧炮車、灑水車循環作業,保持路面濕潤,濕度較高時暫停作業。
三、Ⅰ級管控措施
(一)工業源
1.原則上不進行檢修作業。對確需應急檢修時,須同步做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管控。
2.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醫藥農藥
“起步級”:生產負荷降至70%以內。
“合格級”:生產負荷降至80%以內。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3.一次性手套制造、塑料制品及橡膠制品制造
“起步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限產50%,以生產線計。
“合格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限產30%,以生產線計。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4.其他行業
“起步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限產50%,且每日9—16時暫停生產。
“合格級”: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限產30%,且每日9—16時暫停生產。
“領先級”:企業自主減排。
5.大宗物料運輸單位
日常重型載貨車進出廠車輛數10輛/天(含)以上的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工業企業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二)生活源
1.大中型裝修、建筑墻體粉刷、外立面改造、道路劃線、瀝青鋪設、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戶外工程禁止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2.汽修噴涂工序禁止在每日9—16時進行作業。
3.禁止在每日9—16時對城市行道樹、公園景觀綠化、綠地草坪進行修剪(修整)、施肥及噴灑農藥作業。
4.在重點區域,每日9—16時實施霧炮車、灑水車循環作業,保持路面濕潤,濕度較高時暫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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