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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焦化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做了具體要求,其中大氣污染物塵硫硝的要求是10/30/100。詳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或本省發布的相關文件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其相關要求。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準。
焦化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焦化行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焦化行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適用于鋼鐵工業企業煉焦分廠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4669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171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489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37186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碘量法
HJ/T 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質多環芳烴的測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質氰化物的測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HJ 63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4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68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86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
HJ 690 固定污染源廢氣苯可溶物的測定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23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流動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5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煉焦化學工業
HJ 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 956 環境空氣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1067 水質苯系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1076 環境空氣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1147 水質pH值的測定 電極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焦化行業 coke industry
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包括獨立焦化企業和鋼鐵聯合企業煉焦分廠。
[來源:GB 16171-2012,3.1,有修改]
3.2
常規焦爐 machine-coke oven
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和荒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
[來源:GB 16171-2012,3.2,有修改]
3.3
熱回收焦爐 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集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余熱于一體的焦炭生產裝置,其爐室分為臥式爐和立式爐。
[來源:GB 16171-2012,3.3,有修改]
3.4
半焦(蘭炭)炭化爐 semi-coke oven
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 ℃以下進行中低溫干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本文件簡稱為“半焦爐”。
[來源:GB 16171-2012,3.4]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來源:GB 16171-2012,3.8]
3.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來源:GB 16171-2012,3.9]
3.7
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來源:GB 16171-2012,3.10]
3.8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鋼鐵工業企業內設有煉焦化學生產設施的,指煉焦化學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來源:GB 16171-2012,3.11,有修改]
3.9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焦化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來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3.11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來源:GB 37822-2019,3.3]
3.12
多環芳烴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bons(PAHs)
含一個苯環的芳香化合物。本文件多環芳烴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熒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六種污染物。
[來源:GB 16171-2012,3.15]
3.13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 37822-2019,3.4]
3.14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來源:GB 16171-2012,3.14]
3.15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來源:GB 16171-2012,3.6]
3.16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
[來源:GB 16171-2012,3.7]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
4.2焦化生產廢水經處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爐沖渣等的水質,其pH、SS、CODCr、氨氮、揮發酚、易釋放氰化物、多環芳烴(PAHs)、苯并[a]芘及萘的濃度應滿足表1中相應間接排放限值,監控位置為酚氰廢水處理站廢水排放口;洗煤、熄焦和高爐沖渣的回用水池內揮發酚應滿足表1中相應的間接排放限值,監控位置為洗煤、熄焦和高爐沖渣的回用水池內。
4.3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大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5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執行時間
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執行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5.2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2.1 有組織排放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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