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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機構運營管理污染防治設施的,由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責任;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標準運營管理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受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委托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機構集中處理污染物的,由受委托單位承擔污染治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鼓勵排污單位開展清潔生產技術升級改造。在未改變項目性質、未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種類的前提下,下列清潔生產技術升級改造項目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材料的;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的;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的;
(四)采用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的。
其他納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技術升級改造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污染物對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影響,在國家制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的基礎上,制定本市有毒有害污染物補充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排放前款規定的國家和本市名錄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污染物排放口和周邊環境實施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二節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核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明確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標準、達標要求、削減任務和考核辦法。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和廣東省確定的重點污染物以外,組織制定其他重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單位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市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其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交易結果調整交易雙方的污染物排放指標。
第五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市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登記。
第五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按照權限分級核發排污許可證,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濃度、排放量等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保護管理要求,按照規定編制和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排污單位;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相關事項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變更。
第三節 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污水入河排放口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污水入河排放口前,依法開展科學論證,編制論證報告,并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污水入河排放口對水功能區影響輕微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已經進行論證的,可以簡化或者豁免論證報告。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所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第一類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釋排放。
排污單位應當在產生第一類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車間或者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監測點,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
第五十八條 排污單位將工業廢水外運集中處理的,應當在收集、貯存工業廢水的場所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并確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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