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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為目標,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區域,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空間和產業布局,編制土地利用和區域開發建設等規劃,組織區域開發建設等,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編制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標準的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生態環境強制性地方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對影響生態環境的產品原材料、生產加工過程、有害物質限量等,編制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標準的產品環境保護強制性地方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鼓勵企業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和地方標準為基礎,借鑒國內外先進標準,編制和實施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提前執行國家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相應排放控制要求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
第二節 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和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組織編制本市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明確各類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國土空間保護發展要求,編制自然保護地規劃,建立由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組成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將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特有物種棲息地和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
自然保護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陸海統籌的生態監測網絡,對全市生態系統質量和功能實施監測。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層次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機制,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海域、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地和其他典型生態系統的生態狀況開展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生態系統生產總值核算體系,逐步擴大核算范圍,定期對生態系統生產總值進行統計核算并公布核算結果。
生態系統生產總值核算結果應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生態保護補償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實行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分類管理制度。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相關技術規范,劃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管控區域評價單元,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納入重點項目名錄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納入重點項目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執行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有關規定。
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相關技術規范和重點項目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建設項目開展環境效益評價,重點評價建設項目在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質量改善等方面的積極效益。
環境效益評價結果可以作為綠色產業認定、專項資金補貼、政府投資、綠色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標準,劃定、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提高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協作機制,加強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森林、河湖水系、濕地、海洋、耕地等重點領域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開展空氣、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要素對健康影響的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加強環境健康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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