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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2021年6月29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九號
《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1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6日
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態保護
第三節 生態修復
第四節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三節 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節 海域污染防治
第五節 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應對氣候變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
第三節 碳排放權交易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著力提升生態環境質量,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布局、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本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規劃和作出其他重大決策前,應當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投入機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建立多元化、市場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促進綠色消費,發展綠色金融。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體系,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重點國有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核對象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和數據共享機制,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合作,推動區域生態環境一體化協同保護。
第二章 保護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組織開展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活動。
禁止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不得減少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用地性質。
第十二條 編制、修訂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布局生態、農業、城市等功能空間,明確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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