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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電鍍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按GB/T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基礎上制定的江蘇省地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江蘇省電鍍行業主要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管控,減少重金屬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電鍍工藝、污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進步,結合江蘇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江蘇省轄區內新建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除太湖流域其區外的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江蘇省轄區內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限值。不再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轄區內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修訂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鍍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同樣適用于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生產工序和設施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總鉻的測定
GB/T 7467 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質鋅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
GB/T 7484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1907 水質銀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HJ/T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光光譜法
HJ/T 341 水質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5 水質鐵的測定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氰化物的測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質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質銀的測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質銀的測定 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質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質氰化物等的測定真空檢測管-電子比色法
HJ 668 水質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 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HJ 908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鍍工業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92 固定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1132 固定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紫外吸收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蘇環委〔2008〕7號
《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 第3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鍍 electroplating
利用電解方法在鍍件(包括鍍層金屬)表面沉積均勻、致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包括鍍前處理(去油、去銹、酸洗等)、鍍上金屬層和鍍后處理。
3.2
化學鍍 electroless plating
在無外加電流的情況下借助合適的還原劑,使鍍液中金屬離子還原成金屬,并沉積到鍍件表面的一種鍍覆方法。
3.3
化學轉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鍍件(包括鍍層金屬)表層原子與介質中的陰離子發生化學氧化或電化學氧化反應,在金屬表面生產附著力良好的化學物膜層?;瘜W轉化膜工藝通常包括鈍化、陽極氧化、發藍等表面處理工藝。
3.4
單層鍍 monolayer coating
通過一次電鍍,在鍍件表面形成單金屬鍍層或合金鍍層的過程。
3.5
多層鍍 multilayer coating
通過兩次或兩次以上電鍍,在鍍件(包括鍍層金屬)表面形成兩層或兩層以上鍍層的過程。
3.6
電鍍排污單位 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包括電鍍企業和有相關生產工序的企業。
3.7
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具有含第一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分類收集、預處理設施,專門收集處理電鍍排污單位廢水(不混入其他行業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3.8
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工業排污單位提供廢水集中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廠(不含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0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電鍍企業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或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水污染物的行為(含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行為)。
3.1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disge outlet of workshop or production facility
含第一類污染物廢水與其他廢水混合前的預處理設施出水口;若含同種第一類污染物的同類污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指未與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預處理設施出水口。
3.12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關系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3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
排氣量 gas volume
指企業生產設施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藝廢氣量。
3.1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benchmark gas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廢氣排放量上限值。
3.16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干氣體為基準。
4 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江蘇省劃分為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太湖流域地區,包括太湖湖體,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區和溧水區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
其他地區,除太湖流域地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實施時限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太湖流域地區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他地區現有及新建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其他地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其他地區執行表1規定的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2 標準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5.2.2 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按公式(1)計算。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5.3 間接排放要求5.3.1 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電鍍排污單位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時,表1中第1~20項水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與污水處理廠商定。
——電鍍排污單位廢水收集須符合分類收集、專管輸送原則。含第一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須單獨收集,其他難處理、易絡合的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也應依據處理需求進行分類收集,通過獨立的專用明管輸送到污水處理廠內相應收集池。
——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須建有含第一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的分質單獨預處理設施。第一類污染物處理須滿足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達標要求,總氰化物處理須滿足總排口達標要求。
5.3.2 排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
當電鍍排污單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時,表1中第13~18項水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可根據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處理能力商定。
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 18871的規定。
6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 實施時限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自XXXX年X月X日起,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F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2 排氣筒高度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6.3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7.1 一般要求
對企業(包括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企業應按照《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各級環保部門污染源監控中心穩定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按有關法律和《江蘇省環境檢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紀錄。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7.2 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3 大氣污染物監測與分析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 16157執行。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8 標準實施與監督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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