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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工信部公開征求對《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的意見中明確要求,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實施產能置換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為 2: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為 1.5:1 。
公開征求對《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的意見
為深入推進水泥玻璃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的指導各地開展產能置換,鞏固化解過剩產能成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現行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見附件1)。
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2021年1月19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間填寫《公示意見反饋信息表》(見附件2)并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電子郵件發送至yclsjcc@miit.gov.cn(郵件主題注明: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公示意見反饋)。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建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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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9日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修訂稿)
第一條為有效化解水泥、平板玻璃過剩產能,推動技術進步,加快聯合重組,優化結構布局,依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水泥行業部分項目處理意見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6〕118 號)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但尚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第四條下列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協同處置和優化布局、提升裝備水平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確因當地發展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生產裝置遷建的,企業搬遷又未享受退出產能的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的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應公示、公告項目遷建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三)熔窯能力不超過150 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四)光伏壓延玻璃和汽車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新建項目應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并公告項目信息(附件1),項目建成投產后企業履行承諾不生產建筑玻璃。
第五條企業開展產能置換,應切實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化解過剩產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統籌考慮項目建設所在區域環境容量、資源稟賦、市場需求、物流運輸等因素,誠實守信,慎重決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產能置換方案。
第六條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合規的有效產能(含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窯爐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過的JT 窯),且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公告的本地區合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包括企業名稱、生產線名稱、窯徑、備案或核準產能、實際產能、建成投產日期等)。
第七條以下幾種情形的產能不予履行產能置換公示公告程序:
(一)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違反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級及以上工信或環保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能;
(三)2013 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不能用于產能置換(因錯峰生產置換產能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四)光伏壓延玻璃和汽車玻璃產能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第八條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第九條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特種水泥項目。
第十條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大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備案或核準產能。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件2、附件3 推算確定。
第十一條產能置換比例:
(一)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實施產能置換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為2:1
和1.25: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為1.5:1 和1:1。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防治污染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文件界定。
(二)對現有企業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后實施的不擴大產能、關小上大、優化布局、提升裝備水平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按1:1 的比例。
第十二條為支持重點地區水泥企業和磷化工企業聯合開展磷石膏資源化利用,對于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五個省份,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指標,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參照產能置換程序辦理公示、公告,其產能指標可減半。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不得再用于產能置換,通過產能置換或以產能入股的生產線,可按照置換辦法繼續用于產能置換。
第十三條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其產能指標可減半,且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產能不能再置換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種水泥熟料。其他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相同。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附件4)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公告。
跨省產能置換,須由出讓產能企業制定產能出讓方案(附件5),報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
第十五條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出讓產能情況,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出讓產能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核定產能,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時間,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等。
(三)跨省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讓公告。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10 個工作日,產能指標真實有效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跨省置換的,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產能指標,并將企業提供的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一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告,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前,應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置換聽證會。
跨省置換聽證會應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發揮好政府、協會、專家、企業、公眾、媒體等社會各界的作用。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擬啟動變價程序對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進行強制置換時,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先行向被執行人所屬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擬強制置換的產能可否用于置換。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第七條核實并出具可否用于置換的書面意見。對可以用于置換的產能,人民法院可以啟動變價程序。
人民法院強制置換的產能跨省的,被執行人所屬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用于產能置換(含人民法院強制置換)的生產線,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換指標項目,按最先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計算。因債務糾紛、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視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復生產,待具備拆除條件后立即拆除。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指標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跨省置換的根據方案實施進度分別由出讓地、轉入地予以公告。方案予以變更或撤銷的,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轉讓。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新建項目方案的落實,督促組織查驗并公布裝置的實際生產能力,如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嚴肅產能置換嚴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原〔2018〕57號)有關要求從嚴處罰,提請實施聯合懲戒,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
產能指標所屬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指標出讓企業按照時間要求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并組織實地核查,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缡≈脫Q的,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前函告產能指標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各地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細化程序和嚴格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 年x 月x 日起施行。原《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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