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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固定污染源廢氣現場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發布。詳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環境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浙江省環境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松江區環境監測站、青浦區環境監測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裴冰、張景明、樓振綱、杜波、戴爭博、楊文雨、鄧繼、孫毅、劉娟、范慧群、薛文超。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實施,制定本技術規范。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現場監測的手工采樣和測定技術方法。對固定污染源現場監測行為監測準備、方法選用、質量保證等做了相應規定。
長三角生態綠化發展一體化示范區固定污染源
廢氣現場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現場監測的手工采樣和測定技術方法。對固定污染源現場監測行為監測準備、方法選用、質量保證等做了相應規定。
本文件可應用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內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及其他社會檢測機構進行固定污染源現場監測的行為指南與質量控制。長三角其他區域執行本文件由各?。ㄊ校┤嗣裾鷾蕦嵤?。
本文件適用于排污單位廢氣手工現場監測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環境場所分類
GB 4920 硫酸濃縮尾氣硫酸霧的測定 鉻酸鋇比色法
GB 4921 工業廢氣 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測定 重鉻酸鉀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676 空氣質量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80 空氣質量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501 空氣質量 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鋅還原-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氣質量 苯胺類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石棉塵的測定 鏡檢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6 定電位電解法二氧化硫測定儀技術條件
HJ/T 47 煙氣采樣器技術條件
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8 大氣固定污染源 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5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總磷的測定 喹鉬檸酮容量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8 環境空氣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5 環境空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83 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廢氣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廢氣 苯可溶物的測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8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9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01 環境空氣和廢氣 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69 固定污染源廢氣 酞酸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870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55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956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廢氣 堿霧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10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溴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三甲胺的測定 抑制型離子色譜法
HJ 104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三甲胺的測定 溶液吸收-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 氣袋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煤、燃油、燃氣的鍋爐和工業爐窯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排氣筒向空氣中排放的污染源。
[來源:HJ/T 397-2007,3.2]
3.2
現場監測 on-site monitoring
在污染源現場實施的監測行為,包括樣品采集過程及使用便攜式儀器現場測試等。
3.3
顆粒物 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它物質在燃燒、合成、分解以及各種物料在機械處理中所產生的懸浮于排放氣體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
[來源:HJ/T 397-2007,3.3]
3.4
氣態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氣體狀態分散在排放氣體中的各種污染物。
[來源:HJ/T 397-2007,3.4]
3.5
標準狀態下的干排氣 dry flus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條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氣。
[來源:HJ/T 397-2007,3.7]
>4. 監測準備
4.1 監測儀器準備
按照HJ/T 373、HJ/T 397要求,進行儀器與設備的檢定和校準、儀器與設備的運行和維護以及質控檢查工作。
開展儀器與設備的檢定和校準工作,強制檢定儀器設備應依法送檢,非強制檢定的儀器設備應自行校準或核查,或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校準。儀器與設備須在檢定或校準合格期年內使用,每年應對儀器與設備檢定及校準情況進行核查,未按規定校準或檢定的儀器不得使用。排氣溫度測量儀表、壓力測量儀表、流量測量儀表、溫度計、皮托管系數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方法參照GB/T16157相關規定。測氧儀至少每季度檢查校驗一次?;诙娢浑娊夥?、非分散紅外法、紫外吸收法的便攜式儀器測定儀,應根據儀器使用頻率和相關方法標準的頻次要求進行校準。
開展儀器與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制定儀器與設備年度核查計劃,并按計劃執行,保證在用儀器與設備運行正常。監測儀器與設備應按管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定期維護保養,做好儀器與設備使用記錄,每臺儀器與設備均應有專人負責。
開展儀器與設備的質控檢查工作,每季度現場抽查儀器與設備使用情況和使用記錄,包括儀器和設備的運行狀況、使用情況、使用記錄、年度核查執行情況、標準樣品狀態等。
4.2監測方案制定與條件準備
按照HJ/T 397要求,進行監測方案的制定與監測條件的準備。
監測方案的制定包括編制監測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了解排污種類和濃度范圍,依據排污許可證、適用的排放標準等信息,確定監測指標和方法;調查運行工況,結合排放標準,確定采樣頻次和時間;勘察排污點位,確定采樣位置。根據上述資料,編制切實可行的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采樣和分析方法、適用的排放(控制)標準及限值、質量保證措施等。
監測條件的準備包括儀器設備準備、排污單位的工況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樣孔與采樣平臺、電源以及試劑、材料、器具、記錄表格、安全防護用品等。
本規范匯總了現有分析測試方法,參見附錄A。
4.3工況要求與核查
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條件符合監測要求,監測期間工況應由排污單位簽字確認。工況核查方法按照HJ/T 373規定的方法進行,如風量、熱工儀表、產品產量核查等。相關標準中對監測時工況有規定的,按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除相關標準另有規定,對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平時的正常運行工況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具備現場監測條件,可終止監測任務,但應如實記錄現場情況,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單位報告:
1)排污單位拒絕監測人員進入的;
2)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采樣平臺不符合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相關規定,無法保證監測人員人身安全及正常開展監測的;
3)受天氣狀況等非人為因素影響,無法正常開展監測的;
4)現場監測時排污單位停產、設施間歇性排放或污染物不外排,無法正常開展監測的;
5)根據相關標準規范確定的無組織監測點位,因客觀條件所限而無法進行現場布點采樣或監測的;
6)其他不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情況。
5 樣品采集
5.1監測項目
依據排污單位適用的排放標準、被測單位排污許可證的具體要求確定監測項目,應覆蓋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因子。
5.2采樣位置與采樣點
采樣位置與采樣點位的要求按照HJ/T 397、GB/T 16157相關條目規定執行。本文件提出了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要求,參見附錄B。
5.3采樣方法的選擇原則
采樣分析方法的選用應充分考慮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被測污染源排放特點、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高低、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和干擾等因素。
測定項目的采樣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標準方法(包括以規范性資料形式列在附錄中的方法),如適用范圍相同,新發布的國家標準方法亦可使用。除監督監測、執法監測外,對于尚無國家標準方法的項目,經實驗室證實或確認后,檢測機構可采用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簡稱 ISO)、地區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方法。
5.4采樣頻次和時間
采樣頻次和時間的確定應滿足排放標準或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并充分考慮實施監測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點以及選用方法的檢出限。
采樣頻次和時間按照GB/T 16157、HJ/T 397要求進行,同時應符合具體監測行為適用的排放標準和分析方法標準要求。
除相關標準規定外,對于常規氣態污染物,排氣筒中廢氣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等間隔采集2~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連續排放的要求采樣。
除相關標準規定外,對于揮發性有機物,如排放源連續排放時間大于1h的,應在其生產狀況、排放狀況穩定情況下進行采樣,連續采樣時間不小于45min,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恒流或瞬時采集3~4個樣品,其測試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如為間歇性排放源,其排放時間小于1h的,應在排放時段內連續采樣,總時間不小于45min,或在排放時段內恒流或瞬時采集3~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對于儲罐類排放采樣,應在其加注、輸送操作時段內采樣;在測試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時,應避免在裝置或設備啟停等不穩定工況條件下采樣。
對于惡臭有組織排放源采樣,按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樣品采集次數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采樣間隔不小于2h;生產周期大于8h的,采樣間隔不小于4h。間歇有組織排放源應在惡臭污染濃度最高時段采樣,樣品采集次數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對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按照《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年 第9號)附件相關要求,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應適當增加采樣頻次。
5.5顆粒物采樣
顆粒物采樣,按照GB/T 16157、HJ 836、HJ/T 373以及HJ/T 397要求進行,遵循等速采樣和多點采樣原則。
5.6常規氣態污染物采樣及現場測定
常規氣態污染物采樣以及使用儀器直接測試方法采樣,按照GB/T 16157、HJ/T 373、HJ/T 397及具體監測行為適用的分析方法標準要求進行。
使用定點位電解法、非分散紅外法以及紫外吸收法原理便攜式設備測定時,均應在儀器穩定后記錄讀數,每分鐘保存一個均值,連續取樣5~15min測定數據的平均值作為一個樣品測定值。若被測污染源連續正常排放時間小于5min,首先應采取措施,保證正常排放時間,如仍不滿足,可在其正常排放時段內每分鐘保存一個數值,取5~15個數值的平均值作為一個樣品測定值,每次正常排放時段不小于2min。
本文件匯總了顆粒物及常規氣態污染物方法檢出限及測定下限,列于表1中。
5.7揮發性有機物采樣及現場測定
使用氣袋采樣應按HJ732、HJ/T397規定執行,使用吸附管采樣應按HJ 734、HJ/T 397規定執行,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等容器采樣應按GB/T 16157、HJ/T 397規定執行,并符合HJ/T 373的質量控制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時,還應符合具體監測行為適用的排放標準和分析方法標準要求。
采樣管及前端的過濾器、連接管等應選用與待測物質不吸附、不反應的材質。采樣管、過濾器、連接管、氣袋、采樣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復使用器材,在使用后應盡快用空氣吹掃2次~3次,再用高純氮氣吹掃2次~3次,經吹掃清洗后的連接管、氣袋和注射器等器具應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內避免污染。
采樣管及連接管線應具備加熱及溫度控制功能,如排放廢氣溫度與車間或環境溫度差不超過10℃,采樣槍可不用加熱,否則需加熱,但最高加熱溫度不宜超過120℃。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比對監測時,采樣管加熱溫度宜與在線監測系統一致。當采樣管加熱時,需選用耐受相應溫度的氣袋材質。
廢氣中濕度對監測結果存在影響時,應按GB/T 16157的要求在采樣槍后增加一個脫水裝置,然后再連接采樣袋,脫水裝置中的冷凝水應與樣品氣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機物含量應合并計入樣品氣濃度。
使用便攜式設備現場測定的,設備應符合HJ 1012、HJ 1013要求。
5.8 無組織采樣
廠界無組織排放采樣點布設按HJ/T 55規定執行。具體監測行為適用的排放標準或分析方法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對惡臭污染的采樣,應符合HJ905相關要求確定采樣點位及采樣點數量。連續無組織排放源每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間歇無組織排放源應在惡臭污染濃度最高時段采樣,樣品采集次數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對于環境空氣敏感點的監測,根據現場踏勘、調查確定的時段采樣,樣品采集次數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應符合GB 37822相關要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廠區內NMHC任何1h平均濃度的監測以連續1h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1h內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
5.9現場監測記錄要求
現場監測和采樣記錄應包括:
1)經現場監測人員和陪同人員確認簽字的現場監測工況記錄單;
2)現場監測/采樣記錄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樣日期、采樣時間(段)、監測點位、監測儀器型號和編號、樣品名稱和編號等);
3)廢氣無組織監測時,應根據排污單位提供的平面圖,或通過其他公開途徑可正常獲取的平面圖,繪制監測點位示意圖,并標注相應的地理定位信息;
4)質控措施(如現場空白、運輸空白和現場平行樣等);
5)其它需要記錄的現場監測情況。
現場監測記錄樣式參見附錄C。
6 排氣參數的確定
6.1排氣溫度
根據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熱電偶、電阻或水銀玻璃溫度計等溫度測量單元進行排氣溫度測定,測定時溫度測量單元應插入并靠近煙道中心。
6.2排氣中水分含量
根據GB/T 16157、HJ/T 397、HJ 836及HJ 76要求,使用干濕球法、冷凝法、重量法及儀器法等進行排氣中水分含量的測定,測定位置一般應為靠近煙道中心的一點。
6.3排氣中氧量
根據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奧氏氣體分析儀法、電化學法、熱磁式氧分儀法、氧化鋯氧分儀法等進行排氣中氧量的測定,測定位置一般應為靠近煙道中心的一點。
6.4排氣流速和流量
根據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皮托管、斜管微壓計和U型壓力機或流速測定儀等測量及計算排氣的流速和流量。
7 安全防護要求
現場采樣及測試時,應以安全為第一原則。
采樣或監測現場區域為符合GB 3836.14規定的危險場所,應根據危險場所分類選擇現場采樣、監測用電氣設備的類型,選用設備的級別和組別應按GB 3836.1規定執行;不具備防爆電氣設備或安全測試條件的,應使用注射器等非電氣設備類方法采樣,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
采樣或監測現場區域的危險分類或防爆保護要求未明確的,應按照GB 3836.1的規定,使用本質安全型(ia或ib類)監測設備開展采樣或監測工作。
被測單位應向現場監測或采樣人員詳細說明處理設施及采樣點位附近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安全生產培訓。
現場監測或采樣時應嚴格執行現場安全生產規定,若監測點位區域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場所,被測單位應為監測人員提供相關報警儀,并安排安全員負責現場指導安全工作,確保采樣操作和儀器使用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現場監測或采樣人員應正確使用各類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8 樣品運輸與保存
應根據GB/T 16157、HJ/T 397及具體監測行為適用的分析方法標準正確選擇使用采樣容器,確定保存時間。采樣容器清洗后的定期抽檢記錄應存檔備查。
現場采樣樣品必須逐件與樣品登記表、樣品標簽和采樣記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運輸過程中嚴防樣品的損失、混淆和沾污。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避震、避光、封口等防護措施,確保樣品性狀穩定,避免外界因素影響。有條件時,可優先使用智能化設備記錄樣品運輸路徑、保存條件。
顆粒物樣品的保存與運輸,按照GB/T 16157、HJ 836要求執行。
用氣袋采集的樣品保存和運輸按照HJ 732、HJ 38、HJ 604、HJ 1006、HJ 1078要求進行,應避光保存。樣品應及時分析,一般在采樣后8h內完成分析,最長不超過24h。
用吸附管采集的樣品保存和運輸按照HJ 734要求進行,采樣后立即用密封帽將采樣管兩端密封,4℃避光保存,在7日內完成樣品分析。
用采樣罐采集的樣品,在常溫下保存,采樣后及時分析,在20天內完成樣品分析。
用注射器采集的樣品,立即用內襯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應在采樣后8h內完成分析。
9 結果與表示
監測結果表示及計算應根據相關排放標準、分析方法標準、HJ/T 397、GB/T 8170的要求來確定。
10 質量保證與控制
10.1排氣參數
排氣參數測定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執行。
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監督工況,測試期間污染源生產設備、治理設施應處于正常的運行工況并滿足相關規定。
在進行排氣參數測定和采樣時,打開采樣孔后應仔細清除采樣孔短接管內的積灰,再插入測量儀器或采樣探頭,并嚴密堵住采樣孔周圍縫隙以防止漏氣。
排氣溫度測定時,應將溫度計的測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溫度指示值穩定后讀數,不允許將溫度計抽出管道外讀數。
排氣水分含量測定時,采樣管前端應裝有顆粒物過濾器,采樣管應有加熱保溫措施。應對系統的氣密性進行檢查。對于直徑較大的煙道,應將采樣管盡量深地插入煙道,減少采樣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樣管中冷凝,造成測定結果偏低。
排氣壓力測定時,應對皮托管、微壓計和系統進行氣密性檢查。使用微壓計或電子壓差計測定排氣壓力時,應首先進行零點校準。測定排氣壓力時皮托管的全壓孔要正對氣流方向,偏差不得超過10度。
10.2顆粒物
顆粒物采樣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關方法標準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儀器的檢定和校準、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檢驗、現場監測的質量保證、實驗分析質量保證等。
顆粒物的采樣必須按照等速采樣的原則進行,盡可能使用微電腦自動跟蹤采樣儀,以保證等速采樣的精度,減少采樣誤差。
采樣位置應盡可能選擇氣流平穩的管段,采樣斷面最大流速與最小流速之比不宜大于3倍,以防儀器的響應跟不上流速的變化,影響等速采樣的精度。
采樣系統在現場連接安裝好以后,應對采樣系統進行氣密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采樣嘴應先背向氣流方向插入管道,采樣時采樣嘴必須對準氣流方向,偏差不得超過10度。采樣結束,應先將采樣嘴背向氣流,迅速抽出管道,防止管道負壓將塵粒倒吸。
濾筒在安放和取出采樣管時,須使用鑷子,不得直接用手接觸,避免損壞和沾污,若不慎有脫落的濾筒碎屑,須收齊放入濾筒中;濾筒安放要壓緊固定,防止漏氣;采樣結束,從管道抽出采樣管時不得倒置,取出濾筒后,輕輕敲打前彎管并用毛刷將附在管內的塵粒刷入濾筒中,將濾筒上口內折封好,放入專用容器中保存,注意在運送過程中切不可倒置。
10.3常規氣態污染物
常規氣態污染物采樣及現場測定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關方法標準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儀器的檢定和校準、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檢驗、現場監測的質量保證、實驗分析質量保證等。
廢氣采樣時,應對廢氣被測成分的存在狀態及特性、可能造成誤差的各種因素(吸附、冷凝、揮發等),進行綜合考慮,來確定適宜的采樣方法(包括采樣管和濾料材質的選擇、采樣體積、采樣管和導管加熱保溫措施等)。
采集廢氣樣品時,采樣管進氣口應靠近管道中心位置,連接采樣管與吸收瓶的導管應盡可能短,必要時要用保溫材料保溫。
采樣前,在采樣系統連接好以后,應對采樣系統進行氣密性檢查,如發現漏氣應分段檢查,找出問題,及時解決。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統采樣時,吸收裝置應盡可能靠近采樣管出口,采樣前使排氣通過旁路5min,將吸收瓶前管路內的空氣徹底置換;采樣期間保持流量恒定,波動不大于10%;采樣結束,應先切斷采樣管至吸收瓶之間的氣路,以防管道負壓造成吸收液倒吸。采樣結束后,立即封閉樣品吸收瓶或吸附管兩端,盡快送實驗室進行分析。在樣品運送和保存期間,應注意避光和控溫。
用便攜式儀器直接監測煙氣中污染物,為了防止采樣氣體中水分在連接管和儀器中冷凝干擾測定,輸氣管路應加熱保溫,配置煙氣預處理裝置,對采集的煙氣進行過濾、除濕和氣液分離。除濕裝置應使除濕后氣體中被測污染物的損失不大于5%。用便攜式煙氣分析儀對煙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測試,應選擇抗負壓能力大于煙道負壓的儀器。
10.4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關方法標準規定執行。
氣袋法采樣前應嚴格檢查采樣系統的密封性,泄漏檢測按 GB/T 16157、HJ 732的規定執行。
現場監測時,應對儀器校準情況進行記錄。
采樣前應對采樣流量計進行校驗,其相對誤差應不大于5%;采樣流量波動應不大于10%。
送實驗室的樣品應及時分析,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留樣樣品應按測定項目標準監測方法規定的要求保存。
10.5其他要求
現場監測期間,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F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11 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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