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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即用狀態的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維修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16739.1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GB/T16739.2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2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汽車維修企業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plant從事汽車修理、維護和保養服務的企業。本標準中汽車維修企業指符合GB/T16739.1或GB/T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車維修企業,不包括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企業。
3.2噴烤漆房spraybooths可以加熱空氣介質,并在其中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裝置。
3.3底漆primer多層涂裝時,直接涂到經過前處理的底材上的涂料。
3.4中涂intermediatepaints多層涂裝時,施涂于底涂層與面涂層之間的涂料。
3.5底色漆basecoats表面需涂裝罩光清漆的色漆。
3.6本色面漆solidcolorpaintswithoutclearcoat表面不需涂裝罩光清漆的實色漆。
3.7罩光清漆overcoatvarnishes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護裝飾涂層的清漆
3.8即用狀態readyforuse原料產品調配好即可用于生產的狀態,即在該狀態下的涂料無需再稀釋或調配即可用于生產。
3.9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24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a)用于核算或者備案的VOCs指20°C時蒸汽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C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b)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綜合性控制指標。
3.10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s采用HJ38規定的監測方法測得的氣態有機化合物(以碳計)。
3.11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個苯環的芳烴統稱。本標準中的苯系物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計。
3.12水性涂料waterbasedcoatings以水為溶劑或以水為分散介質的涂料。
3.13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treatmentdeviceforVOCs用于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向空氣中排放的燃燒裝置、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生物處理設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設施。
3.14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建(構)筑物。
3.15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備案)的污染源。
3.16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污染源。
4排放控制要求
4.1實施時段
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控制要求及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排放限值?,F有污染源自2020年**月**日起執行本控制及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排放限值。
4.1.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排氣筒高度要求以及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4.2涂料要求汽車維修過程中使用的處于即用狀態的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單位體積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濃度計,g/L)應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3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3.1有組織排放限值汽車維修過程中,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4.4廠區或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廠區或廠界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5排氣筒高度要求排氣筒具體高度及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且不應低于15m,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噴烤漆房。
4.6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4.6.1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在運輸和儲存和轉移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4.6.2調漆工藝的應設置專門的調漆室,并安裝集氣系統導入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設施,達標排放。
4.6.3噴槍清洗應密閉或采用專用的密閉噴槍清洗設備。
4.6.4打磨作業應密閉進行或采用無塵干磨設備。
4.6.5噴漆和烘干作業應在噴烤漆房內完成,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并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4.6.6采用更換式吸附處理工藝,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確定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廢吸附劑應進行合規處置,購買吸附劑和廢吸附劑處理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4.6.7廢溶劑、沾有涂料或溶劑的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中,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4.6.8企業應提供所用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報告和使用說明備查;
4.6.9臺賬管理要求參照HJ944執行。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必要時,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新源固定源監測點設置應滿足附錄C的技術要求。
5.1.3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工況應與實際運行工況相同,監測時企業應提供工況數據的證明材料。
5.2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按照GB/T3186的規定對即用狀態涂料取樣,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溶劑型涂料根據GB/T23985-2009的8.4核算,水性涂料根據GB/T23986-2009的10.4核算。
5.3排氣筒監測
5.3.1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滿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691、HJ/T75、HJ732的規定執行。
5.3.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能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7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4廠區和廠界排放監測
5.4.1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55、HJ/T194的規定執行。
5.4.2廠區內和廠界監控點和污染物濃度的監測,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計平均值。任意一次濃度值監測按照便攜式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5.4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監測方法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5監測工況要求
5.5.1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和監督性監測,不受工況和生產負荷限制。
5.5.2生產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應稀釋排放。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汽車維修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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