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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發布《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及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和驗收、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平板玻璃和平板顯示玻璃制造的廢氣治理工程,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管理的技術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4053.1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1部分:鋼直梯
GB4053.2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2部分:鋼斜梯
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20801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9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29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T500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252工業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5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727工業設備及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194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AQ3009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HJ/T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178煙氣循環流化床法煙氣脫硫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179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煙氣脫硫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62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HJ2020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2028電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2305-2018玻璃制造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JB/T10563一般用途離心通風機技術條件
JB/T13732高溫電除塵器
SH300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平板玻璃flatglass用浮法、壓延法或溢流法成形工藝生產的板狀硅酸鹽玻璃。
3.2平板顯示玻璃flatpaneldisplay(FPD)glass用浮法或溢流法成形工藝生產的用于制造平板顯示器件的基板玻璃、防護(觸摸)玻璃及其他玻璃部件。
3.3浮法floatprocess熔窯內熔融的玻璃液流入有保護氣體錫槽內浮在金屬錫液面上,經過攤平、拋光形成玻璃帶的一種成形方法。
3.4壓延法rollingprocess用一根或一對水冷的金屬輥將玻璃液滾壓延展成玻璃帶的成形方法。
3.5溢流法meltoverflowprocess熔窯內熔融的玻璃液流入到耐火材料制造的斜槽(溢流磚)內,斜槽流滿后,沿著溢流磚兩側流下并合流至尖錐部,由下方的輥子牽引后形成玻璃板的方法。
3.6在線鍍膜on-linecoatingprocess浮法工藝生產平板玻璃過程中,通過物理或化學方法,在玻璃表面涂覆一層或多層金屬、金屬化合物或非金屬化合物薄膜的過程。
3.7選擇性催化還原法ivecatalyticreduction(SCR)利用還原劑在催化劑作用下有選擇性地與煙氣中的NOx發生化學反應,生成氮氣和水的方法。
3.8還原劑reductant脫硝系統中用于與NOx發生還原反應的物質及原料。3.9氨逃逸濃度ammoniaslipSCR反應器出口煙氣中氨的質量與煙氣體積(101.325kPa、0°C,干基,煙氣O2含量8%)之比,一般用mg/m3表示。
3.10凈化效率removalefficiency經處理設備處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質量流量與進入處理設備的污染物質量流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按式(1)計算:
4.2污染負荷
4.2.1現有工程廢氣排放量應通過實際測量確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廢氣排放量可通過類比相同或相近工藝、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方法確定。
4.2.2現有工程應對廢氣中各種污染物濃度進行實際測量,確定污染物設計濃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通過類比相同或相近工藝的實測數據、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確定污染物設計濃度。
4.2.3應考慮生產工藝波動性、類比或參考數據的不確定性等因素,確定適當的設計裕量,保證在污染負荷最大、最不利情況下廢氣治理系統的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
4.2.4系統處理風量、引風機風量的設計與選型均應以工況風量進行計算。性能測試和檢測結果應以標準狀態進行核算。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玻璃制造企業應推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做好污染物的源頭減排和過程控制。
5.1.2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與管理的規定。
5.1.3廢氣治理工程應與玻璃生產工藝相適應,對產生廢氣的設備、工位等進行系統收集和治理,減少無組織排放。治理工程應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
5.1.4治理后的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或超低排放的要求。
5.1.5治理工程產生的廢水(液)、固體廢物(廢催化劑、廢過濾材料、廢保溫材料等)、噪聲等應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5.1.6玻璃制造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5.2源頭控制
5.2.1玻璃制造企業宜使用含硫量低的優質清潔燃料,優先選用天然氣。逐步淘汰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用作燃料。
5.2.2加強物料制備過程中無組織揚塵的管控,建設封閉料場,采用干霧抑塵、霧炮車等方式控制開放/半開放空間物料轉運操作過程中的揚塵。
5.2.3采用分級燃燒、純氧燃燒等低氮燃燒技術,減少熔窯廢氣NOx的初始濃度。
5.2.4保持玻璃熔窯內壓力分布的均勻性,減少燃燒煙氣的外溢量。
5.3工程規模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建設規模應根據生產規模和工藝合理配套,設計年限與自控水平應與主體工藝相一致。
5.4工程構成
5.4.1玻璃制造業廢氣按照來源可分為窯爐煙氣和工藝廢氣兩大類,治理工程主要包括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
5.4.2窯爐煙氣治理主體工程包括廢氣收集系統、主體治理設施(除塵、脫硫、脫硝)、風機與廢氣排放系統。
5.4.3工藝廢氣治理主體工程包括廢氣收集系統、除塵設備、風機與廢氣排放系統。
5.4.4輔助工程包括電氣系統、蒸汽/壓縮空氣系統、暖通/消防系統等。
5.5平面布置
5.5.1廢氣治理工程平面布置應與主體工藝布局相協調,并符合GB50187等相關規定。
5.5.2廢氣治理工程應遵循降低環境影響、節能降耗、方便施工與運行維護的原則,布局緊湊、合理。
5.5.3治理工程應考慮主導風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宜布置在周邊居住區及廠內生活區的下風向;應考慮噪聲對周邊生活環境及廠內工作環境的影響,設置必要的防噪聲距離。
5.5.4治理工程應遵守安全生產與消防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距離。
5.5.5脫硝用還原劑區可布置于廠區內,也可布置于廠區外。還原劑區與其他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5.5.6還原劑區地坪宜低于周圍道路標高。
5.5.7還原劑區的設備宜室外布置,液氨儲罐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的遮陽棚,遮陽棚的結構應避免形成可集聚氣體的死角。
5.5.8當采用尿素作為還原劑時,絕熱分解室或水解反應器可布置在還原劑區或就近布置在反應器區。
5.5.9脫硫吸收塔宜布置在煙囪附近.漿液循環泵應緊鄰吸收塔布置。吸收劑制備及脫硫副產品處理場地宜在吸收塔附近集中布置,或結合工藝流程和場地條件因地制宜布置。
5.5.10脫硫吸收劑卸料及貯存場所、副產物儲存場所宜布置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區域,且應靠近主要運輸通道。
5.5.11濕法脫硫事故漿池或事故漿液箱、石膏脫水系統、脫硫廢水處理系統等的位置應考慮多套裝置共用的方便。
5.5.12脫硫吸收劑運輸應考慮防潮、防灑落和防揚塵等措施。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治理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綜合考慮廢氣來源、氣量規模、負荷變化、廢氣主要污染物濃度、廢氣性質(溫度、濕度、壓力等)、達標排放要求、投資費用與運行成本、二次污染、安全性、平面布置、使用年限等因素,選擇確定治理工藝、技術與裝備。
6.1.2治理工程應注意節能設計和綠色設計,充分考慮與生產工藝的協調性。
6.1.3治理工藝應綜合考慮不同凈化單元間的協同作用。
6.2工藝選擇
6.2.1玻璃制造業廢氣污染治理技術是指除塵、脫硝、脫硫等單項或組合技術,主要包括靜電除塵(高溫、低溫)、布袋除塵、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鈉堿法、雙堿法)、半干法脫硫(CFD、SDA、NID)以及煙氣干法脫硫+復合陶瓷濾筒除塵脫硝一體化技術等。
6.2.2對于物料制備過程收集的工藝廢氣中顆粒物控制通常采用布袋除塵工藝。
6.2.3在線鍍膜尾氣一般可采用“低溫冷凝+堿液吸收”或“焚燒+堿液吸收”處理工藝。
6.2.4對于熔窯煙氣污染治理應根據產品、工藝、燃料和排放標準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和安全性評價,確定治理工藝路線。平板玻璃制造煙氣污染治理工藝技術組合可參見表4,平板顯示玻璃制造煙氣污染治理工藝技術組合可參見表5。
6.2.5玻璃生產企業也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采用其他適宜的處理工藝。
6.3工藝設計要求
6.3.1脫硝系統工藝設計
6.3.1.1由于定期檢修的需求,脫硝系統應設置備用。通常每兩條生產線備用一套。
6.3.1.2在催化劑設計裝入量的情況下,脫硝效率不得低于80%。
6.3.1.3氨逃逸濃度宜小于2.5mg/m3,SO2/SO3轉化率應不大于1%。
6.3.1.4脫硝系統的煙氣壓降宜小于1400Pa,系統漏風率宜小于1%。
6.3.1.5還原劑區應安裝相應的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儲罐安全附件、急救設施設備和泄漏應急處理設備等。
6.3.1.6當廠內采用氨制氫時,可根據氨氣用量選用液氨-氨氣作為還原劑,可擴建、改造原液氨存儲系統、新建氣化系統。在實際設計中需校核液氨存儲量,儲罐容量應滿足全廠設計工況耗量3d連續運行需求。
6.3.1.7液氨擴增設備宜集中布置在原有氨區范圍,并滿足安全規范要求。
6.3.1.8采用尿素制氨系統時,尿素溶解罐宜布置在室內,各設備間的連接管道應伴熱保溫;所有與尿素溶液相接觸的設備、管道等均應采用不銹鋼材料。
6.3.1.9液氨儲存與供應區域應設置完善的消防系統、洗眼器及防毒面罩等。
6.3.1.10氨站應設防曬及噴淋措施,噴淋設施應考慮工程所在地冬季氣溫因素。
6.3.1.11采用氨水作為還原劑時,宜采用質量濃度20%~25%濃度的氨水溶液,存儲容量不小于3d設計工況用量。
6.3.1.12承壓液氨或氨氣輸送用管道應符合GB/T20801有關規定,所有可能與氨接觸的管道、管件、閥門等部件均應嚴格禁銅。液氨管道上應設置安全閥,其設計應符合SH3007有關規定。
6.3.1.13反應器內催化劑迎面平均煙氣流速的設計應滿足催化劑的性能要求,一般取4m/s~6m/s。
6.3.1.14反應器平面尺寸應根據煙氣流速確定,并根據催化劑模塊大小及布置方式進行調整。反應器有效高度應根據模塊高度、模塊層數、層間凈高、吹灰裝置、煙氣整流格柵、催化劑備用層高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
6.3.1.15反應器側壁對應催化劑部位應設置催化劑裝載門和人孔。
6.3.1.16催化劑形式、催化劑中各活性成分含量以及催化劑用量一般應根據具體煙氣工況、灰質特性和脫硝效率確定。
6.3.1.17催化劑模塊應設計有效防止煙氣短路的密封,密封的壽命不低于催化劑的壽命。
6.3.1.18混合氣體噴射系統應采用噴氨格柵,宜設計靜態混合器。噴射系統應具有均勻穩定的流量特性,并設置獨立的流量控制和測量手段。
6.3.1.19反應器內部吹灰方式宜采用耙式清灰,并可輔以聲波吹灰等方式。
6.3.2脫硫系統工藝設計6.3.2.1脫硫系統工藝設計應符合HJ178、HJ179的要求。
6.3.2.2吸收劑制備系統的出力應按設計工況下脫硫劑消耗量的150%選擇,且不小于100%校核工況下的脫硫劑消耗量。
6.3.2.3脫硫劑粉倉的容量應根據市場運輸情況和運輸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設計工況下3d的耗量。
6.3.2.4濕式脫硫吸收塔均應裝設高效除霧器,在正常運行工況下除霧器出口煙氣中的霧滴濃度應不大于20mg/m3,除霧器應設置水沖洗裝置。
6.3.2.5循環漿液泵人口應裝設濾網等防止固體物吸入的措施。當采用噴淋吸收塔時,吸收塔漿液循環泵宜按單元制設置,每臺循環泵對應一層噴嘴。
6.3.2.6吸收塔宜采用鋼結構,內部結構應根據煙氣流動和防磨、防腐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吸收塔內壁采用襯膠或襯樹脂鱗片或襯高鎳合金板。在吸收塔底板和漿液可能沖刷的位置,應采取防沖刷措施。
6.3.3除塵系統工藝設計可根據整體工藝要求、煙氣溫度、粉塵負荷、粉塵特性、排放標準要求等選擇適宜的除塵方式,包括高溫電除塵、低溫電除塵、布袋除塵器和電袋復合除塵,也可選用高溫濾管復合SCR脫硝的復合工藝。
6.3.4二次污染控制
6.3.4.1脫硫廢水中的重金屬、懸浮物和氯離子可采用中和、化學沉淀、混凝、離子交換等工藝去除。對廢水含鹽量有特殊要求的,應采取降低含鹽量的工藝措施。
6.3.4.2對于脫硫廢水中的銨鹽的處理,應在堿置換吹脫的基礎上對吹脫出的氨氣進行吸收回用,防止氨氣直接排入環境空氣。
6.3.4.3廢氣處理過程所產生的粉塵以及更換后的過濾材料、催化劑、保溫材料等的貯存、處理和處置應符合國家固體廢棄物相關管理規定。廢催化劑的貯存應符合GB18597中的相關規定,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建立臺帳,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轉移和處置。其他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應符合GB18599的相關規定。
6.3.4.4噪聲控制應滿足GB12348和GB/T50087的規定。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脫硝系統設備和材料
7.1.1脫硝系統中的金屬材料以碳鋼材料為主。對金屬材料表面可能接觸腐蝕性介質的區域,應根據脫硝工藝不同部位的實際情況,襯抗腐蝕性和磨損性強的非金屬材料。
7.1.2脫硝系統主要設備和材料如表6所示,可參考HJ562。
7.2脫硫系統設備和材料
7.2.1設備主體采用碳鋼材料。對金屬材料表面可能接觸腐蝕性介質的區域,應根據脫硫工藝不同部位的實際情況,襯抗腐蝕性和磨損性強的非金屬材料。
7.2.2脫硫系統主要設備和材料選擇可參考HJ178、HJ179。
7.3除塵系統設備和材料
7.3.1除塵設備的主體采用碳鋼材料。
7.3.2除塵系統設備和材料選擇可參考HJ2020、HJ2028及JB/T13732。
7.4風機、管道及其他
7.4.1風機宜選用高效風機,且符合JB/T10563的相關規定。
7.4.2接觸腐蝕性氣體、液體或固體的管道和閥門等,應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適當的防腐措施。
8檢測及過程控制
8.1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8.1.1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應在排氣筒或排放管道的合適位置處設置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符合HJ/T1、GB/T16157、HJ/T397規定的采樣條件要求,并設立排污口標志。
8.1.2重點排污單位應裝設符合HJ/T76要求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按照HJ/T75的要求進行連續監測,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8.1.3熔窯煙氣的監測項目主要包括顆粒物、NOx、SO2、HCl、氟化物排放濃度、煙氣流量、溫度、濕度、氧含量等。物料制備工序通風系統的監測項目主要包括顆粒物濃度和風量。在線鍍膜尾氣處理系統的監測項目包括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錫及其化合物的濃度、風量等。
8.2工藝過程控制
8.2.1應對治理工程的廢氣流量、溫度、濕度、壓力、運行時間、治理設備關鍵運行參數等進行實時檢測和控制,并在控制室集中操作和顯示。
8.2.2靜電除塵、袋式除塵、脫硝、脫硫系統的工藝過程控制應符合HJ2028、HJ2020、HJ562、HJ178、HJ179的要求。
8.2.3靜電除塵系統應檢測記錄的關鍵參數:煙氣溫度,各電場一次電壓、一次電流、二次電壓、二次電流、清灰周期、卸灰狀態、灰斗溫度,保溫箱溫度。
8.2.4袋式除塵系統應檢測記錄的關鍵參數:煙氣溫度,進出口壓力,清灰狀態,壓縮空氣壓力及用量,灰斗溫度,卸灰狀態等。
8.2.5SCR脫硝系統應檢測記錄的關鍵參數:進出口NOx濃度,煙氣O2和CO濃度,煙氣溫度,還原劑用量,系統及各催化劑層間壓降,吹灰狀態,氨逃逸濃度等。
8.2.6脫硫系統應檢測記錄的關鍵參數:進出口SO2濃度,進出口壓降,進口煙氣溫度,脫硫劑消耗量,噴淋泵運行狀態及功率,氧化風機運行狀態及功率,脫硫漿液pH值和漿液密度等。
8.2.7控制運行數據應至少保存1年。
9主要輔助工程
9.1電氣系統
9.1.1治理工程的電源系統可直接由生產主體工程配電系統接引,中性點接地方式應與生產主體工程一致。
9.1.2電氣系統設計應按GB50052、GB50054等標準的規定執行。
9.2蒸汽/壓縮空氣系統
9.2.1壓縮空氣系統的設計應滿足GB50029的相關規定。
9.3暖通/消防系統
9.3.1治理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納入玻璃制造企業消防系統總體設計,并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治理工程所在區域應設置消防通道、安裝消防設施。
9.3.2治理工程應按照GB50116的要求設置火災探測及報警系統,并在各處理單元監控室、中控室設置控制屏。
9.3.3治理工程應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移動式滅火器。
9.3.4治理工程應設有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并符合GB50019的規定。
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一般要求
10.1.1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
10.1.2治理工程配套的安全、衛生設施應同步建成,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防護技術和管理措施應符合GB/T12801的有關規定。
10.1.3治理工程應建立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0.2勞動安全10.2.1治理工程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潛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10.2.2治理工程的用電安全應符合GB/T13869、AQ3009中的有關規定。
10.2.3治理工程的固定式鋼梯、防護欄桿及平臺的安全要求應滿足GB4053.1、GB4053.2和GB4053.3中的有關規定。固定式鋼梯宜采用斜梯或旋梯。
10.2.4治理工程的安全標志設計應符合GB2893、GB2894、GB7231等規范的有關規定。
10.2.5操作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規定配備個體防護裝備。
1110.3職業衛生10.3.1工作場所應符合GBZ1和GBZ2.1、GBZ2.2的規定。
10.3.2為防止職業中毒,治理工程工作場所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應符合GBZ/T194中的有關規定。
10.3.3宜采用低噪聲的設備。對于噪聲較高的設備,應采取減振消聲等措施,盡可能將噪聲源和操作人員隔離。
11施工與驗收
11.1工程施工11.1.1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的總承包、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1.1.2治理工程的施工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施工規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工程施工應按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設備安裝使用說明書等的規定進行,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確認并出具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1.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材料、器件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有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性能檢測報告。
11.1.5施工過程除遵守相關的施工技術規范以外,還應遵守國家的質量、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標準。
11.2工程驗收11.2.1工程驗收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以及GB50093、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GB50727等相應專業驗收規范組織進行。
11.2.2工程安裝、施工完成后,首先對相關儀器儀表進行校驗,然后根據工藝流程進行分項調試和整體調試。
11.2.3通過整體調試,各系統運轉正常,技術指標達到設計和合同要求后啟動試運行。
11.3竣工環境保護驗收11.3.1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11.3.2在試運行期間應對治理工程的環保性能指標進行測試,性能測試的主要內容包括:a)污染物(顆粒物、NOx、SO2、HCl、氟化物)排放濃度;b)治理工程凈化效率;c)廢氣排放量;d)氨逃逸濃度;e)脫硝還原劑及脫硫劑的用量等。
12運行與維護
12.1一般規定
12.1.1玻璃制造業廢氣治理工程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脫硝系統定期停機檢修時,應啟用備用脫硝系統,并應盡快完成檢修,投入使用。
12.1.2治理工程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進行,不得超負荷運行。
12.1.3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相關的各項運行、維護規程和管理制度,按規程進行操作,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儀表、建(構)筑物等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治理工程穩定可靠運行。12.1.4企業應建立臺帳制度,記錄治理工程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1212.1.5在卸氨后的設備及管道清理、事故或長期停機狀態下,氨儲罐及管道中的氨氣應排放至氨氣吸收槽,用水稀釋后排入廠區內廢水處理系統集中處理。
12.2人員與運行管理12.2.1治理工程應納入生產管理中,配備管理人員和專業運行維護人員。
12.2.2企業應對管理和運行維護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內容包括:a)基本原理和工藝流程;b)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應滿足的條件;c)正常運行情況下設備的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狀態和檢查,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d)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e)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f)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g)設備運行和維護記錄,以及其他事件的記錄和報告;h)消防安全、職業衛生等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能。
12.2.3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a)治理設備的啟動、停止時間;b)治理設備的主要工藝控制參數,如廢氣處理量、進出口污染物濃度、處理效率等;c)主要設備維修情況;d)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e)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f)污水排放、副產物處置情況。12.2.4運行人員應遵守企業規定的巡視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12.3維護保養
12.3.1治理工程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
12.3.2維護人員應根據計劃定期檢查、維修或更換必要的部件和材料。
12.3.3維護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
12.4事故應急
12.4.1玻璃制造企業廢氣治理工程應分析可能的事故風險,制訂并不斷完善應急預案,配備人力、設備、通訊等資源,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
12.4.2企業應根據應急預案要求,對治理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人員開展應急培訓、組織預演,保證事故發生時可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12.4.3治理工程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分析、決策,啟動應急預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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