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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4號)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環人事〔2020〕14號,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為便于貫徹執行,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深刻理解《通知》《指導目錄》精神
《通知》《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在實施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生態環保領域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各地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對《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二、明確《指導目錄》第32、33項執法職責
對《指導目錄》中第32、33項執法事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對“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太湖流域擅自占用規定的水域、灘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使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三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使執法職責。
三、強化執法協調聯動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厘清執法主體權責和執法邊界,積極探索建立兩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強化共同關注領域的聯動執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執法協同,降低執法成本,形成執法合力。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2020年4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
部內抄送:法規與標準司、生態環境執法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4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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