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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印發《青島市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青島市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來,我市按照國家、省有關工作部署,不斷深化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去年對家具、汽車等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情況的調查中發現,全市涂裝行業仍存在較多問題,主要包括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料推廣力度不足、有機廢氣收集效果差導致無組織排放較重、部分已安裝治理設施處理效率偏低等。2020年1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第二階段標準正式實施,再次加嚴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部分企業難以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為進一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在全市范圍開展好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圍
生產過程中涉及涂裝工序,主要產污環節廢氣未進行全密閉或微負壓收集,收集措施不完善的企業;仍使用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活性炭吸附等處理效率較低的末端治理設施,導致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具體行業范圍及適用標準詳見附件1。
二、治理要求
(一)源頭控制
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通過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粉末、紫外光固化等環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水性膠粘劑或無溶劑膠粘劑,從工藝的源頭減少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二)過程控制
1.原輔料調配和轉運。溶劑型涂料、稀釋劑調配作業應在獨立密閉間內完成,溶劑和含溶劑物料在容器間的轉移宜通過管道輸送或桶泵輸送,轉運過程應采用密閉盛裝容器,涂料使用前后及時封閉容器口,防止溢散。設置密閉回收物料系統,涂裝作業結束應將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揮發性有機物的輔料送回調配間或儲存間。
2.廢氣收集。涂裝工序原則上應在配備有效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的全密閉空間內進行,鼓勵企業采用密閉型自動化連續生產裝置。若涂裝工序無法做到全密閉(如吊線、滑軌等),則應保持該工序所在生產車間全封閉、微負壓。
(三)治理技術
調配、涂裝及干燥廢氣應根據廢氣中污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噴涂廢氣應優先設置有效的漆霧處理裝置,鼓勵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靜電漆霧捕集等先進除漆霧裝置。使用溶劑型涂料的生產線,涂裝廢氣、晾(風)干廢氣、烘干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將大風量、低濃度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轉變為小風量、高濃度的有機廢氣進行燃燒處置,或直接采用蓄熱式熱力燃燒裝置或催化燃燒裝置。涂裝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鼓勵建設涂裝中心,實現有機廢氣高效處置。
三、工作內容及時間安排
(一)強化監管,組織摸底排查(2月—4月)
各分局要盡快組織對轄區涂裝企業進行摸底排查,主要排查涂裝企業溶劑型涂料使用情況及是否存在替代可能、廢氣收集是否達到全密閉或微負壓、末端治理設施是否低效以及能否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速率是否大于0.5千克/小時或者排氣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時,是否安裝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系統聯網。
對摸底排查出的末端使用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單純活性炭吸附等低效設施的企業,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要強化有機物廢氣的監督性監測,各分局4月底前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此類企業開展一次隨機的監督性監測,切實摸清企業污染物是否能夠達標排放。
在全面摸排期間,各分局要加強日常監管,重點核實企業廢氣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物料的消耗臺帳、廢氣處理耗材(如活性炭、催化劑)更換臺賬等。對使用活性炭吸附類末端處理設施的,要重點核實活性炭更換是否及時,吸附飽和的活性炭是否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轉移聯單記錄是否與更換記錄匹配。
各分局將摸底排查情況及監測情況(附件2)于4月底前通過金宏網報送至報市局大氣處。
(二)組織實施治理(5月—11月)
對摸底排查出應實施治理的企業,各分局要組織開展治理工作,督促企業全面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嚴格治理標準,通過改進生產工藝、強化廢氣收集、建設適宜高效治污設施等措施,確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同時確保治理設施去除效率符合相關標準。
各分局將涂裝行業治理項目表(附件3)于5月15日前通過金宏網報送至報市局大氣處。
四、有關要求
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大,污染物質活性高,對空氣質量影響顯著。全面實施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能夠實現揮發性有機物的大幅度減排,也是落實“十三五”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減排30%的重要措施,將對各區市新建項目揮發性有機物倍量替代及年度區市政府減排考核產生較大影響,請各分局務必高度重視,力爭在考核中取得優良成績。各分局要進一步加強宣貫,全面掌握涂裝行業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手段,扎扎實實全面推進工作開展。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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