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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號公告發布了6項山西省地方標準。分別為: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
《山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DB14/67-2019)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9)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929-2019)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703-2019)
《再生橡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930-2019)
由于版權聲明,標準全文不宜公開推送,本公眾號只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簡要介紹。本期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929-2019)與GB標準的對比。該地標的起草單位為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適用范圍對比
1、適用范圍:國標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鍋爐,地標適用于省內以燃煤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鍋爐以及65t/h以上非發電蒸汽鍋爐。
2、生物質鍋爐:國標參照燃煤鍋爐標準執行,而地標則有單獨的排放標準,且增加了CO的限值。
3、燃氣鍋爐:國標中燃氣鍋爐均執行同一燃氣標準,地標中對在用的燃氣鍋爐的燃料分為天然氣和其他氣體(煤氣、沼氣等)。
在用鍋爐限值
山西省在用鍋爐目前執行的標準基本為國標中的表3即特別排放限值。但是在各地市出臺的《2019-2020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里,已經要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按50mg/m3控制。
在地標(DB14/1929-2019)中,對在用燃煤、生物質鍋爐按城市建成區與非城市建成區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與執行時間。在用燃氣鍋爐也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時間。如下(單位mg/m3):
新建鍋爐限值
新建鍋爐限值與在用建成區限值相同。如下(單位mg/m3):
其他要求
除了標準限值,地標對燃料物料的加工、存儲也作了規定:
1、燃料和灰渣
儲煤場全封閉;粉煤灰使用密閉倉;卸灰管道出口有防塵措施;爐渣設渣庫儲存,并采用擋塵卷簾、圍擋等措施。
2、物料篩分和破碎
如果設置了燃煤加工,篩分破碎必須在封閉車間內進行,設置相應的集塵罩與除塵器。
3、脫硫劑
固體脫硫劑制粉設封閉廠房,使用石灰、石灰粉的需配備罐車運輸且密閉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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