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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發《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征求《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滬環法〔2019〕6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的規定,切實推進《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8-2022年)》,我局組織起草了《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請研究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9年4月15日前反饋至我局(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稿可登錄我局網站(http://www.sepb.gov.cn)“環境標準與技術規范”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高鵬(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
地 址:上海市黃浦區大沽路100號
郵 編:200003
電 話:(021)23117302
傳 真:(021)63555227
電子郵箱:gaopeng@sepb.gov.cn
聯系人:修光利(華東理工大學)
地 址:梅隴路130號華東理工大學378信箱
郵 編:200237
電 話:18019712552
傳 真:(021)64252930
電子郵箱:xiugl@ecust.edu.cn
xiuguangli2013@163.com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3月26日
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的規定,切實推進《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8-2022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決定在本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上海市全部行政轄區。
二、執行行業
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
三、執行要求
(一)新建企業
1. 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 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同步。
(二)現有企業。
1. 《公告》實施前的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2. 《公告》實施后的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四、其他要求
(一)通過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二)對于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照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布嚴于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要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后,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三)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附件:已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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