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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印發 《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為20、30、100mg/m3。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防治,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綠色發展,有效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經原省質監局立項同意,我廳組織開展了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編制工作,現已完成《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我省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有關單位及個人于2019年1月17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填寫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中,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環境保護廳監測科技處,并抄送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逾期視為無意見。
省環境保護廳監測科技處聯系人:趙揚,電話:020-87531716,傳真:87531752,通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510630);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聯系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聯系人:任博士,電話:13535308025,電子郵箱:409771503@qq.com。
2019年1月4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陶瓷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陶瓷工業的生產工藝及污染治理技術特點,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陶瓷協會、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新明珠陶瓷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天弼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新潤成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冠星陶瓷企業有限公司、廣東宏陶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歐文萊陶瓷有限公司、廣東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新錦成陶瓷集團有限公司、廣東金意陶陶瓷集團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順成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古寶斯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潔衛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樂華陶瓷潔具有限公司、佛山華清智業環??萍加邢薰?、廣東偉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本標注主要起草人:鄭晶、陳環、羅偉鏗、陳振廣、嚴驍、張旗康、葉永楷、黎友海、關潤淡、陳志航、任明忠、蔡廷祥、霍佑文、盧廣堅、石明文、鐘偉強、屈賽平、楊賢標、霍德熾、劉建新、陳世清、孔慶源、謝培全、霍志標、萬杏波、陳青。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準。
本標準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對陶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陶瓷原輔材料的開采及初加工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中未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執行現行相應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監測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陶瓷工業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煅燒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陳設藝術陶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瓷等。
3.2日用及陳設藝術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藝術欣賞和珍藏價值的各類陶瓷制品,主要品種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熱烹飪具等日用制品及繪畫、雕塑、雕刻等集工藝美術技能與陶瓷制造技術于一體的藝術陳設制品等。
3.3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飾面或作為建筑物構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墻地磚,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磚和燒結瓦等。
3.4衛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衛生設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衛生間用具、廚房用具和小件衛生陶瓷等。
3.5特種陶瓷(精細陶瓷) 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別配方的無機材料,經過高溫燒結,從而獲得穩定可靠的特殊性質和功能,如高強度、高硬度、耐腐蝕、導電、絕緣以及在磁、電、光、聲、生物工程各方面應用的新型陶瓷制品。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壓電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屬陶瓷等。
3.6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273.15 K,壓力為101 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7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8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陶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9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陶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0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11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2有效日均值 Valid Daily Average
1日內不少于窯爐和噴霧干燥塔運行時間(按小時計)的75%的有效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13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9年10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標準頒布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有效均值平均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4.1.4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1.5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 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1.6 噴霧干燥塔、窯爐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實測噴霧干燥塔、窯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原煤密閉輸送,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煤粉應采用密閉儲倉,配備除塵設施。
d)煤氣發生爐氣化后固體殘渣,應采取覆蓋、圍擋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狀物料應密閉儲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質原料、長石原料、鈣質原料、鎂質原料以及輔助原料應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 粉狀物料轉運應密閉輸送,其他物料轉運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 原料均化應在儲庫、堆棚中進行。
4.2.3 制備與成型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過程,原料篩分、混合、配料等生產環節,均應采用封閉式作業,配備除塵設施。
b) 原料粉磨過程、釉料配料過程應采用集中收塵,配備除塵設施。
c) 噴霧干燥、成型、機械吹干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 噴霧法施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e) 成型過程修坯、打邊,高溫燒成后打磨拋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f) 模型制備、匣缽制備過程應配備除塵設施。
4.2.4 陶瓷燒成
陶瓷燒成系統應配備污染治理設施。
4.2.5 廠區道路
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2.6 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2.7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噴霧干燥塔、窯爐啟動4小時內,、停窯2小時內,主要排放口(含窯爐和噴霧干燥塔混合排放的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不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5.1.3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在線監測數據以有效日均值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5.1.4 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記入設備管理臺賬;可能出現污染物排放異常時,應立刻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1.5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采樣點的設置方法按GB/T 16157執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控,具體要求按HJ/T 55進行監測。
5.2.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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