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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發布致我市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的一封信。其中提出,廣州市涉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2021年7月8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表A.1中特別排放限值,即“非甲烷總烴(NMHC)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為6mg/m³,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為20mg/m³”。
致我市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的一封信
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號)要求,我市涉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2021年7月8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表A.1中特別排放限值,即“非甲烷總烴(NMHC)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為6mg/m³,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為20mg/m³”。
請廣大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從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VOCs無組織排放管控、建設適宜高效污染治理設施和建立健全臺賬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做實做細,確保VOCs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實現綠色高質量發展。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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