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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進一步創新生態環保舉措更大力度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詳情如下:
各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關于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進一步創新生態環保舉措更大力度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6月30日
關于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進一步創新生態環保舉措更大力度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六穩”“六保”工作要求以及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守牢底線不動搖,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決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夯實企業主體責任,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服務支持企業發展,協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
(一)疫情期間的環評政策常態化。對疫情期間實施的“三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環評審批正面清單等政策,研究推進相關改革舉措制度化,繼續精準服務支持相關行業企業恢復性生產和發展。(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持續深化本市環評改革。按照“試點一批,推廣一批”的原則,不斷鞏固和擴大本市環評改革成果。繼續增加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區域范圍,擴大環評告知承諾和環評豁免實施范圍,轉變環評管理方式,提升項目審批效率。(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三)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將環境影響小、可以通過排污許可制度管理的部分行業建設項目,取消環評登記表備案。在臨港新片區、虹橋商務區等有條件的區域,探索推行新建項目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兩證合一”的管理新模式。(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四)健全完善環評審批“綠色通道”機制。對防疫急需的建設項目、屬于國家戰略布局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及本市重大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納入本市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對該類項目應跨前服務、加強指導,實行環評文件公示、技術評估和環評審批并聯開展,探索試行環評受理材料“容缺后補”機制。對納入“綠色通道”的項目,健全完善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類分級統籌機制。(環評處、監測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五)優化環評重大變動認定機制。修訂《上海市建設項目變更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指南》,進一步優化建設項目環評重大變動的認定條件。對不屬于重大變動的,可免于重新辦理環評手續,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為企業減免環評手續辦理,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六)支持產業區塊外優質項目改擴建。對規劃產業區塊外現狀企業實施差別化管理,對優質企業有條件放開改擴建環評審批通道。開放通道的同時,強化環境準入管控,促進經濟高質量綠色發展。(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七)支持完善本市產業鏈所必須的配套行業和工藝的建設。對完善本市產業鏈發展所必須的配套行業和工藝,在符合規劃布局并嚴控污染排放的情況下,支持相關項目建設。(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八)鼓勵各區推進改革與創新。出臺《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環境管理的若干意見》,在臨港新片區實施更大力度環評制度改革。研究推動在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實施環評改革新舉措。支持各區探索開展零星工業地塊區域環評,按照區域環評明確的規劃布局和產業導向放開地塊內的項目準入限制,切實解決上述地塊二次開發、轉型升級中在項目落地難問題。(環評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優化生態環境督察執法
(九)統籌督察整改與經濟社會發展。將中央和本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作為重要任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安排,切實發揮督察整改對拉動市場投資、促進環保產業發展、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多贏。(督察辦、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完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偨Y評估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情況,推動正面清單制度化、常態化。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擴大正面清單覆蓋范圍,將位于產業供應鏈重要節點容易“卡脖子”和存在斷鏈風險的部分行業企業以及污染少但帶動就業能力強的企業,加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納入正面清單內的企業要加強幫扶工作,督促幫助企業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執法處、執法總隊、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一)實施分類分級監管。鼓勵各區探索推行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新模式。全面推進企業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針對已安裝在線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穩定達標、環境信用良好、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的重點監管企業,納入執法正面清單,減少開展現場檢查。(執法處、執法總隊、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二)實行免罰清單制度。出臺《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對11項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實施效果,動態調整免罰清單事項范圍。(執法處、執法總隊、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三)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于受到疫情直接影響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措施的企業,酌情考慮延長整改期限。對于受到疫情直接影響無法按期繳納罰款的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分期或減免繳納罰款。(執法總隊、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四)完善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修訂完善《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并在長三角區域和一體化示范區協同實施。(執法處、執法總隊、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五)創新環保執法監管方式。全面提升生態環境領域“一網統管”能力水平,強化“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現代化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監管檢查,推動“走航+執法”新模式。(辦公室、執法總隊、監測中心、各區生態環境局)
三、加強企業服務指導
(十六)全面推行審批和服務“一網通辦”。推進環保審批事項和服務事項全程網上辦理。加大電子簽章和電子證照的應用,對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實體證照。在完成“雙減半”的基礎上,通過告知承諾、數據共享驗核、電子證照應用、行政協助等手段推進“兩個免予提交”(凡是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原則上一律免予提交;凡是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予提交實體證照)。(辦公室、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七)搭建政企溝通平臺
針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重點環境監管企業,會同市工商聯、市外商協會、市環保產業協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和協會組織,分類搭建不同類型的政企溝通平臺,定期開展走訪座談和對話交流,廣泛聽取企業意見建議。鼓勵各區通過開設環保公益咨詢室、建立微信群等各種模式方式,建立常態化的政企交流溝通平臺。(環評處、科技處、有關業務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八)加強政策培訓指導。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解讀宣貫,充分利用云培訓、云宣傳、云課堂等手段提供優質便捷的指導服務,幫助和引導企業主動落實守法責任。聚焦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型新興產業和與群眾息息相關的社會服務業,分批出臺行業環保守則,支持引導企業綠色發展。鼓勵各區通過制定環保手冊、開展線上咨詢等方式,為企業答疑解惑,幫助企業識別困難和解決問題。(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十九)加大技術幫扶力度。深入了解企業關切,強化技術幫扶指導,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環保方面的實際困難。針對企業VOCs治理,上線“云模板”幫助企業規范編制治理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平臺,實現企業自查、跟蹤評估,共享企業治理減排技術和經驗。積極探索VOCs協議減排和減量置換試點。(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優化危險廢物收集服務。支持各區因地制宜開展危險廢物托底服務、完善收集服務平臺等服務措施,做好產廢單位和危廢處置單位的協調,更好解決中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處置難題。(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一)規范環境治理市場秩序。出臺《第三方環保服務規范》,推進生態環境領域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第三方環保服務企業哄抬價格、數據造假、提供劣質服務等不規范市場行為,建立第三方環保服務企業“黑名單”制度。(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二十二)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規范生態環境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社會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招投標活動中不得設置影響民營企業準入的限制性規定,不得設置與節能環保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不得設置明顯超過項目需求的業績門檻。在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環保咨詢、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管理過程中,對各類企業主體公平對待、統一要求。(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對環保企業申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科委“小巨人”計劃等的支持和服務。積極支持“十百千”企業承擔國家和地方部署的重點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做大做強一批環保行業龍頭企業,分層分類培育環保治理冠軍企業。(科技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四)加強科技創新支撐。鼓勵關鍵環保技術產品自主創新,強化對重點領域綠色技術創新的支持。建設上海環境保護科技創新平臺,整合本市環保企事業單位的優秀技術和人才資源,分行業分類別做好環境治理方案、技術、設備供需對接,推動一批污染治理效果好的技術成果轉化落地。(各有關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五)鼓勵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工業園區、街鎮和重點領域開展第三方診斷、服務等新模式、新業態試點,培育一體化、定制化服務模式,服務企業守法合規、減排增效和提升綜合競爭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科技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六)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試點示范。定期征集遴選第三方典型服務模式,組織評選出若干示范項目,對示范項目配套對接綠色金融等支持,同時對其他試點項目給予后續指導。鼓勵申報國家有關工業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和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模式試點。(科技處、各區生態環境局)
(二十七)大力發展智慧監測技術裝備。強化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積極推進物聯網、傳感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監測監控中的應用,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監測技術裝備研發和應用轉化。(監測處、科技處、監測中心、各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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