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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致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的一封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各相關企業負責人:
你們好!
近年來,在全省各級各部門和相關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優良天數顯著增多。但夏秋季臭氧污染有減少優良天數的趨勢,已成為制約我省夏秋季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第一要素,而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產生臭氧的關鍵前體物。因此,在全省開展VOCs污染防治攻堅迫在眉睫。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發布的8項揮發性有機物地方標準實施已全部進入新的時段,所有企業(不區分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有組織VOCs廢氣、無組織VOCs廢氣均需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2020年7月1日起,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將全面實施,對于VOCs全面管控提出新的要求,涵蓋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環節。
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
必須重點關注以下規定:
1、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對VOCs產生源進行收集及處理;
2、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3、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態,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500 μmol/mol,亦不應有感官可察覺泄漏;
4、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5、采用溝渠輸送,若敞開液面上面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特別控制要求1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水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6、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面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特別控制要求100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浮動頂蓋;b)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c)其他等效措施。
7、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8、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請各企業負責人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標準各項要求,杜絕違法現象的發生。如超過國家或省的標準排放污染物,屬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污單位將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我省企業環境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將被記入誠信記錄,影響企業的社會形象,環境違法將付出巨大的代價。
為加強全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核心目標任務,聚力實施重點攻堅,推進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省生態環境廳近期將持續組織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暨企業幫扶行動,以重點企業VOCs綜合治理情況為重點,對企業開展復工復產執法幫扶行動和“送法入企”活動,加大指導幫扶力度,積極支持、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雙贏。
良好環境質量既要各級政府勇于擔當,也要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到位;既要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守法達標,還要公眾共同參與。十分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給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熱切希望您履職盡責,攜手打贏藍天保衛戰,為全社會的空氣質量改善貢獻自己的力量。
附:
一、有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二、我省8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地方標準如下:
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1 部分:汽車制造業》(DB37/2801.1-2016);
2、《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2 部分:鋁型材工業》(DB37/2801.2—2019);
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3 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2801.3-2017);
4、《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 部分:印刷業》(DB37/2801.4-2017)
5、《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 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
6、《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 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
7、《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 部分:其他行業》(DB37/2801.7—2019);
8、《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161—2018)。
以上法律和標準,可以從山東環境網站(http://zfc.sdein.gov.cn/)查詢。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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