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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項環保政策法規標準等文件生效,小編對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 國家級相關文件
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
經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次修訂完善了鑒別程序,修改了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修改了針對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的判定規則。
3、《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次修訂擴大了適用范圍,優化技術要求,完善鑒別程序。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對象、份樣數、采樣方法、樣品檢測、檢測結果判斷等技術要求;增加了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的采樣、檢測、判斷等技術要求。
4、《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可用于環境執法,提出了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斷和處理,確定了焚燒爐爐溫不達標的判定和處理。
適用于所有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廠在投入運行之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5、《脫氮生物濾池通用技術規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發布,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了脫氮生物濾池系統的定義和術語、脫氮生物濾池組成系統及工藝流程等。
二 山東省相關文件
1、《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實檢測機構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委托把關原則。2020年1月1日起,未滿足《補充要求》,未獲得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生態環境部門不再認可其出具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數據和報告。
3、《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鍋爐或燃氣輪機組執行表2 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詳情參見標準原文
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_ 237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6、《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_2801.5-2018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現有企業不分行業執行現有企業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屬行業執行新建企業的排放限值。
7、《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_2801.6-2018
對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現有企業按所屬行業執行Ⅰ時段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屬行業執行Ⅱ時段排放限值;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無組織排放執行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對于選擇控制因子,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8、《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7部分:其他行業》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按所屬行業執行表1 中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9、《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區域執行括號中限值。詳情參見標準中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10、《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外)執行括號中限值。詳情參見標準中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11、《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區域執行括號中限值。詳情參見標準中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12、《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外)按排放去向執行括號中限值。詳情參見標準中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13、《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5部分:半島流域》 DB37_3416.5-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外)按排放去向執行括號中限值。詳情參見標準中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14、《東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24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67條。
15、《臨沂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臨沂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于8月28日經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臨沂市今年制定的首個立法條例,也是臨沂市對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首次立法。該條例的實施,對保障公眾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16、《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實施。
三 其他省市相關文件
1、《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財政廳三部門正式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獎勵金額與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罪等相銜接,獎勵金額最低500元,最高5萬元”。
2、《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7月26日通過并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四分法——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個人罰款:200元-1000元,非個人罰款:1000元-10萬元
3、《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版
1994年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9年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對照現行條例的58條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共7章68條。
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59條,包括總則,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明確了政府職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5、《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6、《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2019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就地處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簡易處理設施除外。
7、《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11月2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濕地、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8、廣東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
2019年11月22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3/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9、《深圳市建設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標準》(SJG-2019)
2019年11月4日印發,自2020年1月起實施。
標準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建筑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道路橋梁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軌道交通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市政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園林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水利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計算方法。
10、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批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1、《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總則、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6條,明確氣候資源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云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12、《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市和縣、區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因地制宜、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13、《長春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12月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類、薯類、油料等農作物在收獲籽實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軸、稻殼、花生殼視同秸稈。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14、《沈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995年12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2003年6月26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03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2019年10月24日沈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
15、《鞍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對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16、《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科學防治機制。
17、《鄭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實施方案(試行)》
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
企業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準值的,核定三檔以上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按每檔10%以上的標準加收;鄭州市區先行試行,各縣(市)可根據本方案要求收集資料,積極探索,從2020年8月開始,對所轄地污水排放大戶、重點污染企業和產業集聚區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費收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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