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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餐飲油煙污染監管主體問題,近期一度成為了熱點話題。
一方認為應由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另一方認為應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管,雙方“旁征博引”,各執一端。眾多跟帖網友也各抒己見,有的認為是法規細則不夠明確,有的則認為政府部門間擔當不夠,互踢皮球。
現行法律框架下,餐飲油煙污染究竟應由哪個部門監管?有必要理清楚。
現行《大氣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看出,對涉及餐飲油煙污染的兩種情形和在禁止時段禁止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計三種違法行為的監管與處罰主體,現行《大氣法》均未明確政府哪個部門,而是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在充分調研并吸收江蘇等地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在修訂《大氣法》時作出上述規定。
現行《大氣法》是第三版(第二次修訂),其中第一百一十八條“脫胎”于2000年9月1日施行的第二版《大氣法》(第一次修訂)的第五十六條。
第二版《大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可以明確的是,第二版《大氣法》規定的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即一是環保部門,二是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第二版《大氣法》第五十六條修訂成為現行第三版《大氣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時,作了六處重要修改。
其一就是將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主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之所以如此修改,是在充分調查研究,充分征求地方人大、政府和專家學者意見,尊重地方實踐,并吸收地方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
2015年2月1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起草組選取了與百姓生活直接相關、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包括餐飲油煙治理等熱點難點問題,由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環資委主要領導帶隊進行了大范圍、多層次、多批次的調研。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江蘇在地方立法時,沒有“一刀切”地規定某一項全省所有市縣皆由某一個部門負責,首創了授權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行政主管部門的做法。
同時從各地的實踐看,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部門有的是環保部門,有的是城管部門。從調研和征求意見時各地反饋的意見看,主張生態環境部門管或城管部門管的都有。各地情況(如不同機構人員力量的編制與配備、傳統做法等)不同,從各地不同的實際出發,兩個部門中哪家管都可以,不能簡單歸納為非此即彼。
全國人大在修訂《大氣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時,對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部門,各地的意見同樣也是環保與城管兩個部門都有,并沒一個壓倒性的意見。由此,便吸收江蘇等地的地方立法經驗,采取了對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部門不作統一規定,而是授權地方政府確定的辦法。
立法本意:各地情況不同,不宜全國統一規定一個部門,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筆者曾全過程參與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地方立法,并擔負了《大氣法》修訂時江蘇意見的收集上報工作。
從以上法律修改的過程可清楚看到,現行《大氣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餐飲油煙污染監管主體既可以是環保(生態環境)部門,也可以是其他部門(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各地情況不同,不宜全國統一規定一個部門,而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若是2016年1月1日現行《大氣法》施行以來,有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餐飲油煙污染監管主體一直未作確定,致使這項工作監管部門不明、相互推諉扯皮,影響了大氣污染治理,則屬于相關政府不作為,應在追究相關政府負責人責任的同時,責成盡快予以明確。
考慮到在本輪機構改革中,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調整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已經不是縣(市、區)政府的組成部門,縣(市、區)政府不宜再調整、改變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的職能的情況,若目前還未明確的地方,應由設區市政府明確為宜。
作者單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其他五種情形的監管主體尚須明確
現行《大氣法》除第一百一十八條關于餐飲油煙污染監管的三處是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外,還有五處(第一百一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也是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的。
五種情形分別為: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監管;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管;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監管;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監管。
地方政府對這些同樣也要根據法律授權,從當地實際出發,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切實抓好落實,防止這些工作落入空檔。
原標題:餐飲油煙污染到底應由哪個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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