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1-68160507
傳真:021-68160512
基地:南通市如東縣掘港街道國信南路9號
電話:0513-84185999
傳真:0513-86911887
郵箱:qhhb@qianhan.com.cn
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定義,貯存庫是指用于貯存一種或多種類別、形態危險廢物的倉庫式貯存設施。對于已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危險廢物貯存庫而言,是否需要保證持續正常運行?具體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法律有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該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由此可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產生VOCs和惡臭氣體的企業和服務活動提出了安裝和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要求。
很多地方性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如,《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此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夯實了排污單位只要有大氣污染物排放,就有正常使用處理設施的義務。
標準有規定
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規定,貯存設施產生的廢氣(含無組織廢氣)的排放應符合GB16297和 GB37822 規定的要求。貯存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的排放應符合GB14554規定的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還規定,除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臨時性貯存之外的任何情況下,企業或相關機構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及國家生態環境行業標準評估其環境風險可控并采取適當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除外。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和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是否采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這是國家標準明確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安裝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強制義務。再如山東省地方標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DB37/2801.7—2019)規定,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及VOCs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
從以上標準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廢氣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應將無組織變為有組織排放,并實現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
實踐有需要
對需要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而言,須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明確界定危險廢物貯存庫中是否貯存屬于"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的氣體,如屬于則應在環評審批意見中明確要求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并記載入排污許可證。
從實踐來看,排污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從產生、貯存到交付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處置,是一個動態的循環過程。對排污單位而言,只要危險廢物貯存庫中貯存有可能產生"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就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收集處理,而不能以貯存量較少,或者貯存庫密閉為由間歇性運行。
綜上,并非所有的危險廢物貯存庫均要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但對"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庫,須配套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并保證持續正常運行。
乾瀚環保整理編輯,部分內容來源互聯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