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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以下簡稱《貯存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本次修訂特意增加了貯存點的相關要求。新增危險廢物貯存點是基于什么考慮?
我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中存在數量眾多的小微產廢單位,其具有危險廢物產生量少、分布較為分散、環境風險相對較低等特點,且部分單位不具備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條件,危險廢物貯存需求與其他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不同,亟需適用于貯存小量危險廢物的貯存形式。
此外,部分產廢單位具有在生產線附近中轉存放生產或新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實際需求,而原《貯存標準》中無針對此類情況的管理規定,因此,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明確的污染控制要求。
針對以上兩種情形,本次修訂特意增加了貯存點的相關要求。相關單位可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包裝形式和污染途徑等,采取比較靈活且有針對性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簡化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顯著降低小微產廢單位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成本。
相關術語解釋
貯存設施:專門用于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具體類型包括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和貯存罐區等。其中,集中貯存設施是用于集中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所附設的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
貯存庫:用于貯存一種或多種類別、形態危險廢物的倉庫式貯存設施。
貯存場:用于貯存不易產生粉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大宗危險廢物的,具有頂棚(蓋)的半開放式貯存設施。
貯存池:用于貯存單一類別液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的,位于室內或具有頂棚(蓋)的池體貯存設施。
貯存罐區:用于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由一個或多個罐體及其相關的輔助設備和防護系統構成的固定式貯存設施。
貯存點:HJ 1259 規定的納入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的,用于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專門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或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設置于生產線附近,用于暫時貯存以便于中轉其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場所。
貯存分區:一個貯存設施內劃分的分類存放危險廢物的區域。
問題一: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臨時存放點是否也需要設置危險廢物的貯存分區標志和貯存設施標志?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第3.4和3.5條要求設置危險廢物的貯存分區標志和貯存設施標志。我司已經在危險廢物貯存倉庫設置了貯存分區標志和貯存設施標志。在生產線現場,我們會有當天生產產生的危險廢物,這些危險廢物會臨時放置在生產現場的存放點,并會在當天轉移至公司的危險廢物倉庫。那么,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臨時存放點是否也需要設置危險廢物的貯存分區標志和貯存設施標志?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規定,貯存點,是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設置于生產線附近,用于暫時貯存以便于中轉其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場所。若你司實際管理對應上述規定,可從其8.3等具體細則實施,并依法做好現場管理。
問題二:生產車間危險廢物臨時暫存點如何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生產車間危險廢物臨時暫存點應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標志(或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和危險廢物標簽。設置貯存設施標志的,可留空二維碼及設施編號信息;設置警示標志的,應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修改單樣式,尺寸宜采用邊長40cm的等邊三角形。臨時暫存點的危險廢物標簽可參考問題2設置。臨時暫存點應確保危險廢物容器裝滿后及時入庫,且實時貯存量不得超過3噸。
問題三: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應如何設置?
貯存分區,是一個貯存設施內劃分的分類存放危險廢物的區域。貯存分區標志,是設置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部,用于顯示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分區規劃和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以避免潛在環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標志。產廢單位應結合廢物類別、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要求實際,科學合理設置貯存分區和分區標志。分區標志應醒目且清楚描述平面分布、廢物分類信息、分區位置和環境應急物資位置以及進出口位置等信息,并隨著設施內部廢物貯存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問題四:貯存池、貯存罐應如何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貯存池、貯存罐應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標志。產廢單位僅有單個貯存池或單個貯存罐的,可不設置分區標志;有多個貯存池或多個貯存罐的,應根據池、罐實際位置,規范合理設置分區標志。貯存罐應設置危險廢物標簽,在貯存池或貯存設施內堆存的無包裝物或無容器的危險廢物,宜在其附近參照危險廢物標簽的格式和內容設置柱式標志牌。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以下簡稱《規范》),并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修改單(以下簡稱修改單),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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