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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組織排放是指大氣污染物沒有通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從開放式的工作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打開的門窗和類似的開口(孔)排放等,主要特點是排放范圍廣、監管難度大。
顧名思義,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特點就是揮發性強,再加上涉及行業多,生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尤為突出。尤其是大量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因此,去年發布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要求,從202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要按照標準嚴格控制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意義重大
據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階段,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尤為突出,去年6—9月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在廣東,今年上半年全省發生輕度以上污染中,O3污染占比達90.5%。
VOCs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因此通過各種技術、管理手段降低VOCs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治理尤其是臭氧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環,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
“VOCs治理前幾年主要抓集中排放,像化工園區、加油站這種好收集、好治理的,一直在做相關工作,但最大的難點是那些無組織排放的,因比較分散,很難收集和集中治理。”業內專家介紹說,《標準》為此詳細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等。
“這就意味著,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將不能再任性。”行業人士提出,企業必須要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從各個環節、各個工段有效減少各種VOCs無組織排放。
過程控制比末端治理更重要
從目前的技術來看,VOCs排放控制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源頭控制、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其中,源頭控制主要包括清潔生產和原料替代等;過程控制則從能源、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入手,提高企業的裝備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過程中的VOCs產生與逸散;末端治理主要針對企業自身的廢氣排放特點,因地制宜地選取合適的處理工藝,實現企業有機廢氣的達標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無組織排放和有組織排放最大的區別在于,有組織排放主要關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而無組織排放則主要關注企業儲存、運輸、生產、使用等各環節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是否達到標準要求。因而,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的密閉管理才能有效管控無組織排放。
這也就決定了要達到《標準》的要求,就要改變傳統的防治思路,因為過程控制比末端治理更重要。從《標準》也可以看到,它從生產運營全過程規定了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系統、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與裝載、敞開液面逸散的控制、工藝過程控制的要求。
實施密閉管理減少無組織排放
從目前的工藝來看,企業主要是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因此,產生VOCs的生產或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廢氣經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將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具體來說,在儲存環節,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物料儲罐應密封良好;VOCs物料儲庫、料倉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
在轉移輸送環節,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在末端治理上,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采用新型治理技術,提高廢氣收集、治理水平,保障廢氣穩定、達標排放。企業同時還應加強管理,充分應用“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定期對企業VOCs無組織泄漏點進行檢測,通過管理降低VOCs泄漏的可能。
《標準》實施后常見環境違法行為
一、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米/秒(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微摩爾每摩爾.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排氣筒高度低于15米(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五、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六、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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