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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20條措施
01、開展源頭替代
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應主動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的替代工作。自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產品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督促企業提前做好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木器、車輛、建筑用外墻、工業防護涂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實施準備工作,在標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
02、健全原輔材料臺賬
督促涉VOCs企業7月底前建立完善VOCs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 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03、執行標準限值
7月1日起,涉VOCs企業應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和我省發布的8項地方VOCs排放標準。各市要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7月底前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編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整改。
04、完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體系
7—9月,各市組織轄區內企業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嚴厲打擊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05、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
7月15日前,各市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治理設施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排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對活性炭長期未 進行更換的,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更換情況記入企業臺賬備查。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 確保實現達標排放。
06、引導重點企業錯峰檢修
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 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7月15日前,集中淸運一次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的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07、杜絕旁路排污
各市要全面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08、實施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
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數目超過10家的屬于企業集群,VOCs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企業認定為重點管控企業。7月15日前,各市要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 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臺賬,并將清單和管理臺賬報省生態環境廳。7月25日前,組織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責任到人,10月底前按照方案要求整改完畢。推進工業 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 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VOCs 集中高效處理。
09、加強油品儲運銷監管
6—9月,各市組織開展一輪加油站、汽油油罐車、儲油庫油氣回收專項檢查整治行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 加大油氣排放監管力度,7月15日前,對轄區內儲油庫油氣密閉 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任何泄漏點排放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建立日查、自檢、年檢和維保制度。
10、做好技術幫扶
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結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對濟南、青島、淄博、東營、濟寧、臨沂、濱州等重點地區開展“送政策、 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
11、強化執法檢查
10月31日前,省生態環境廳至少開展3次以大氣污染防治為重點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活動。集中查處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對違法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作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12、提高執法裝備水平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配備便攜式大氣污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執法裝備。7月15日前,對已安裝的VOCs在 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
13、提升VOCs監測能力
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市,要參照«2020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抓緊加強能力建設,開展相關監測工作。已開展VOCs監測的市,要進一步規范采樣和監測方法,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14、落實園區、廠界烴環境監測
6-9月,各市對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廠界或園區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釆樣監測,數據統一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
15、規范自動監控設施和第三方檢測機構
各市要對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査,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規范要求的及時整改。9月底前,完成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16、制定扶持政策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各級大氣專項資金重點向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傾斜,優先將VOCs治理工程、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鼓勵企業跨前減排,對管理制度完善、現場管理規范、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值30%的企業,建議各市將其納入政府綠色釆購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中適當提高績效分級。
17、注重媒體宣傳
各市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臭氧(O3)污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和政策法規,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
18、組織集中培訓
強化執法人員業務培訓,采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監管與運行相結合的模式,邀請行業專家,舉辦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系列培訓活動,全面提升各 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業務水平。
19、鼓勵社會監督
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落實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VOCs偷排漏排、治理設施不運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屬實的給予獎勵。
20、嚴格評估獎懲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2020年揮發性有 機物治理攻堅方案》落實情況調度機制。將各市夏秋季VOCs強化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評估內容,對VOCs治理工作表現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企業環保管理人員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工作進展緩慢的開展跟蹤問效調查,適時采取約 談責任人等方式進行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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